糧食出庫質量檢驗製度
來源: http://98fo.cn 類別:行業資訊 更新時間:2015-11-24 閱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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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有關糧食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糧食出庫質量檢驗製度的主要內容有:
1、糧食收購和儲存企業在糧食銷售出庫時,應當出具質量檢驗報告,銷售糧食的質量應當與檢驗結果相一致;檢驗報告中應當標明糧食品種、等級、代表數量、產地和收獲年度等;糧食出庫檢驗報告應當隨貨同行,報告有效期一般為3個月;檢驗報告複印件經銷售方代表簽字、加蓋公章有效;開展代儲業務的儲存企業,應當承擔糧食入庫索證和出庫檢驗義務。
2、糧食出庫檢驗項目:正常儲存年限內的糧食,檢驗項目主要為國家糧食質量標準規定的各項質量指標;在儲存期間使用過化學藥劑並在殘效期限內的糧食,應增加藥劑殘留量檢驗;色澤、氣味明顯異常的糧食,應增加相關衛生指標檢驗。
3、正常儲存年限內的糧食銷售出庫,可由糧食收購、儲存企業自行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
4、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糧食銷售出庫,應當經過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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