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禁止涉及農藥殘留等五類糧食作為口糧銷售
糧油儀器網10月27日訊:海南省發改委、省糧食局近日製定《海南省糧食質量安全監管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從糧食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糧食經營質量安全管理、糧食檢驗、糧食質量安全事故處置、監督管理等方麵進一步加強全省糧食質量安全監管工作,保障糧食質量安全。
《辦法》明確,實行收獲糧食質量安全監測製度、庫(ku)存(cun)糧(liang)食(shi)質(zhi)量(liang)安(an)全(quan)監(jian)測(ce)製(zhi)度(du)。糧(liang)食(shi)質(zhi)量(liang)安(an)全(quan)風(feng)險(xian)監(jian)測(ce)中(zhong)發(fa)現(xian)糧(liang)食(shi)汙(wu)染(ran)情(qing)況(kuang),各(ge)級(ji)糧(liang)食(shi)行(xing)政(zheng)管(guan)理(li)部(bu)門(men)按(an)照(zhao)權(quan)限(xian)和(he)屬(shu)地(di)的(de)原(yuan)則(ze),在(zai)同(tong)級(ji)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的(de)領(ling)導(dao)下(xia),依(yi)照(zhao)超(chao)標(biao)糧(liang)食(shi)處(chu)置(zhi)管(guan)理(li)辦(ban)法(fa)進(jin)行(xing)處(chu)理(li),嚴(yan)禁(jin)汙(wu)染(ran)糧(liang)食(shi)流(liu)入(ru)口(kou)糧(liang)市(shi)場(chang)。
糧食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糧食質量標準和食品安全標準,應具有與經營糧食的品種、數量、質量相適應的收購、儲存場所,保持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汙染源保持安全距離;具有與經營的糧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倉儲設施條件,倉儲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與技術規範的要求;運輸糧食的車(船)、器具應當完好,並保持清潔,非專用車(船)應有鋪墊物和防潮設備,鋪墊物、包裝材料應符合有關要求;糧食經營者使用的檢驗儀器設備屬於計量器具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進行檢定。
《辦法》指出,禁止五類糧食作為口糧銷售:真菌毒素、農藥殘留、重金屬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汙染物質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黴變、色澤氣味異常的;直接拌有農藥、混有農藥殘渣或者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化學物質的;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其他法律、法規或規章以及政策明確規定不得作為口糧的。
liangshijingyingzheshougouliangshi,bixuanzhaoliangshizhiliangbiaozhunheshipinanquanbiaozhunjiyouguanguiding,duixiangguanliangshizhilianganquanxiangmujinxingjianyan。yingdangzaishougouchangsuoxingmuweizhigongbushougoujiamubiao,biaomingshougouliangshidepinzhong、等級、計價單位和收購價格等有關內容;雜質超標、水分超過安全儲存限量標準的糧食,應當整理達標後入庫;收購入庫的地方儲備糧應符合《海南省地方儲備入庫質量驗收標準》要求;糧食中重金屬、真菌毒素、農藥殘留等含量超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限量的,應當單獨存放,按照超標糧食處置管理辦法的規定處置;不同收獲年份的糧食不得混存;鼓勵對不同等級和品質的糧食單收、單存;糧食不得與可能對糧食產生汙染的有害物質混存;糧食入庫完成後,需分倉綜合檢驗,建立質量檔案,並在倉內顯著位置明示各項質量指標,儲備糧還應明示儲存品質指標。
運輸糧食應當嚴防發生汙染、潮濕、黴變發熱等質量安全事故;不得使用被汙染的運輸工具或者包裝材料運輸糧食;不得與有毒有害物質混裝運輸;未經清洗、消毒的容器,不得用於運輸和儲存食用植物油。
從事食用糧食加工的經營者,應當具有保證糧食質量安全必備的加工條件,不得使用發黴變質的原糧、副產品進行加工,不得違反規定使用添加劑,不得使用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包裝材料,不得有影響糧食質量安全的其他行為。(來源:海南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