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 財政部關於做好2006年度農產品現代流通體係建設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財政廳(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幹意見》(中發〔2006〕1號)和《國務院關於促進流通業發展的若幹意見》(國發〔2005〕19號)精(jing)神(shen),構(gou)建(jian)與(yu)國(guo)際(ji)市(shi)場(chang)接(jie)軌(gui)的(de)農(nong)產(chan)品(pin)現(xian)代(dai)流(liu)通(tong)體(ti)係(xi),培(pei)育(yu)一(yi)批(pi)麵(mian)向(xiang)國(guo)內(nei)外(wai)市(shi)場(chang)的(de)大(da)型(xing)農(nong)產(chan)品(pin)批(pi)發(fa)市(shi)場(chang)和(he)流(liu)通(tong)企(qi)業(ye),拓(tuo)寬(kuan)保(bao)障(zhang)農(nong)產(chan)品(pin)流(liu)通(tong)安(an)全(quan)、促進農民持續增收的新路子,商務部、財政部決定在2006年度對農產品現代流通體係建設項目予以資金支持,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bentongzhisuochengnongchanpinxiandailiutongtixijianshexiangmu,shizhifuhetiaojiandedaxingnongchanpinpifashichangchengdandebiaozhunhuajianshejigaizaoxiangmu,yijidaxingnongchanpinliutongqiyechengdandetuidongnongchanpinliutongxiandaihuajianshexiangmu。guojiaduichengdanshangshujianshexiangmudedanwei(含企業和市場,以下簡稱承辦單位)建設或改造配送中心、倉儲、優質農產品常年展示交易中心等基礎設施所取得的金融機構中長期固定資產貸款,予以利息補助;對建設或改造批發市場農產品消費安全(包括質量安全、檢驗檢測、廢棄物處理等)、獨(du)立(li)全(quan)封(feng)閉(bi)式(shi)活(huo)禽(qin)交(jiao)易(yi)屠(tu)宰(zai)區(qu)等(deng)項(xiang)目(mu),以(yi)及(ji)流(liu)通(tong)企(qi)業(ye)農(nong)產(chan)品(pin)冷(leng)鏈(lian)係(xi)統(tong)建(jian)設(she)或(huo)改(gai)造(zao)項(xiang)目(mu)等(deng)準(zhun)公(gong)益(yi)性(xing)設(she)施(shi)予(yu)以(yi)資(zi)金(jin)資(zi)助(zhu)。資(zi)金(jin)從(cong)中(zhong)央(yang)外(wai)貿(mao)發(fa)展(zhan)基(ji)金(jin)中(zhong)安(an)排(pai)。
二、農產品現代流通體係建設應充分利用市場機製,發揮企業的作用。在建設過程中,堅持以企業為主體、政府適當資助、中央與地方共同推動的原則。
三、資金支持方式及標準
(一)貼息:對承辦單位新建或改造配送中心、倉儲、優質農產品常年展示交易中心等基礎設施的金融機構中長期固定資產貸款,予以1年期貸款利息補助。補貼率不高於同期銀行基準貸款利率。單個承辦單位貼息金額,東部地區不超過400萬元,東北等老工業基地、中部和西部地區不超過500萬元。
(二)直補:對承辦單位新建或改造批發市場消費安全、獨立全封閉式活禽交易屠宰區等準公益性設施項目,以及流通企業農產品冷鏈係統建設或改造項目,補助實際投資的70%。每個承辦單位資助總額,東部地區不超過250萬元,東北等老工業基地、中部和西部地區不超過300萬元。
四、申請資金支持的項目條件
(一)符合商務部確定的項目建設標準及驗收規範(另行下發);
(二)經省級商務及財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的、在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竣工的建設或改造項目;
(三)屬於貼息支持的新建、改造項目貸款,經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或農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批準同意,承辦單位與上述金融機構已簽訂貸款合同。
五、資金撥付程序
(一)商務部會同財政部對各地上報的項目及資金使用計劃進行審核通過後,財政部將2006年項目應直補和貼息的資金撥付到各省級財政部門。
(二)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主管部門製定本地區的資金審核和撥付程序,並於2006年9月15日前報商務部(市場建設司、財務司)、財政部(企業司)備案。
(三)經審核同意並於2006年1月1日-12月31日竣工的項目,其承辦單位應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申請驗收,提出直補和貼息資金的撥付申請。
(四)各ge省sheng級ji商shang務wu主zhu管guan部bu門men會hui同tong財cai政zheng主zhu管guan部bu門men,對dui承cheng辦ban單dan位wei提ti交jiao的de資zi金jin撥bo付fu申shen請qing進jin行xing審shen核he。對dui驗yan收shou通tong過guo的de項xiang目mu,由you財cai政zheng主zhu管guan部bu門men按an規gui定ding程cheng序xu,及ji時shi將jiang資zi助zhu資zi金jin撥bo付fu到dao承cheng辦ban單dan位wei。
(五)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須於2007年1月31日前,完成全部實施項目的驗收工作,並根據實際驗收結果,會同財政主管部門於2007年2月28日前完成資金撥付工作。同時將情況上報商務部(市場建設司、財務司)、財政部(企業司)。
(六)承辦單位收到資金後,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六、企業申請撥付項目資金應提交的材料
(一)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認可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驗收合格文件或證書(複印件);
(二)資金撥付申請並附具體項目清單;
(三)貸款項目需提供承辦單位與承貸金融機構簽訂的項目貸款合同、借款憑證及實際支付貸款利息結算清單(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直補項目需提供承辦單位項目實際投資的相關財務憑證(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五)地方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七、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項目業務和支持資金的管理,積極配合當地財政主管部門,定期對項目的執行和資金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項目順利進行、資金及時到位。對企業報送的項目申請和資金撥付申請等有關材料要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八、嚴肅財經紀律,嚴禁任何單位騙取、挪用或截留資金。對違反本通知規定的單位,財政部、商務部將全額收回資金,取消其以後年度申請資格,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予以處理;情節嚴重或觸犯國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或單位的責任。
各地在執行本通知規定過程中,應當切實加強調查研究,認真總結經驗。發現問題,及時向商務部(市場建設司、財務司)、財政部(企業司)反映。
特此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