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 反傾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28號)
總理 朱鎔基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對外貿易秩序和公平競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的有關規定,製定本條例。
第di二er條tiao進jin口kou產chan品pin以yi傾qing銷xiao方fang式shi進jin入ru中zhong華hua人ren民min共gong和he國guo市shi場chang,並bing對dui已yi經jing建jian立li的de國guo內nei產chan業ye造zao成cheng實shi質zhi損sun害hai或huo者zhe產chan生sheng實shi質zhi損sun害hai威wei脅xie,或huo者zhe對dui建jian立li國guo內nei產chan業ye造zao成cheng實shi質zhi阻zu礙ai的de,依yi照zhao本ben條tiao例li的de規gui定ding進jin行xing調tiao查zha,采cai取qu反fan傾qing銷xiao措cuo施shi。
第二章 傾銷與損害
第三條傾銷,是指在正常貿易過程中進口產品以低於其正常價值的出口價格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
對傾銷的調查和確定,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負責。
第四條進口產品的正常價值,應當區別不同情況,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一)進口產品的同類產品,在出口國(地區)國內市場的正常貿易過程中有可比價格的,以該可比價格為正常價值;
(二)進口產品的同類產品,在出口國(地區)國內市場的正常貿易過程中沒有銷售的,或者該同類產品的價格、數量不能據以進行公平比較的,以該同類產品出口到一個適當第三國(地區)的可比價格或者以該同類產品在原產國(地區)的生產成本加合理費用、利潤,為正常價值。
進口產品不直接來自原產國(地區)的,按照前款第(一)項規定確定正常價值;但是,在產品僅通過出口國(地區)轉運、產品在出口國(地區)無生產或者在出口國(地區)中不存在可比價格等情形下,可以以該同類產品在原產國(地區)的價格為正常價值。
第五條進口產品的出口價格,應當區別不同情況,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一)進口產品有實際支付或者應當支付的價格的,以該價格為出口價格;
(二)進口產品沒有出口價格或者其價格不可靠的,以根據該進口產品首次轉售給獨立購買人的價格推定的價格為出口價格;但是,該進口產品未轉售給獨立購買人或者未按進口時的狀態轉售的,可以以外經貿部根據合理基礎推定的價格為出口價格。
第六條進口產品的出口價格低於其正常價值的幅度,為傾銷幅度。
對進口產品的出口價格和正常價值,應當考慮影響價格的各種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進行比較。
傾qing銷xiao幅fu度du的de確que定ding,應ying當dang將jiang加jia權quan平ping均jun正zheng常chang價jia值zhi與yu全quan部bu可ke比bi出chu口kou交jiao易yi的de加jia權quan平ping均jun價jia格ge進jin行xing比bi較jiao,或huo者zhe將jiang正zheng常chang價jia值zhi與yu出chu口kou價jia格ge在zai逐zhu筆bi交jiao易yi的de基ji礎chu上shang進jin行xing比bi較jiao。
出口價格在不同的購買人、地區、時期之間存在很大差異,按照前款規定的方法難以比較的,可以將加權平均正常價值與單一出口交易的價格進行比較。
第七條損害,是指傾銷對已經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建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阻礙。
對損害的調查和確定,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經貿委)負責;其中,涉及農產品的反傾銷國內產業損害調查,由國家經貿委會同農業部進行。
第八條在確定傾銷對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時,應當審查下列事項:
(一)傾(qing)銷(xiao)進(jin)口(kou)產(chan)品(pin)的(de)數(shu)量(liang),包(bao)括(kuo)傾(qing)銷(xiao)進(jin)口(kou)產(chan)品(pin)的(de)絕(jue)對(dui)數(shu)量(liang)或(huo)者(zhe)相(xiang)對(dui)於(yu)國(guo)內(nei)同(tong)類(lei)產(chan)品(pin)生(sheng)產(chan)或(huo)者(zhe)消(xiao)費(fei)的(de)數(shu)量(liang)是(shi)否(fou)大(da)量(liang)增(zeng)加(jia),或(huo)者(zhe)傾(qing)銷(xiao)進(jin)口(kou)產(chan)品(pin)大(da)量(liang)增(zeng)加(jia)的(de)可(ke)能(neng)性(xing);
(二)傾銷進口產品的價格,包括傾銷進口產品的價格削減或者對國內同類產品的價格產生大幅度抑製、壓低等影響;
(三)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的相關經濟因素和指標的影響;
(四)傾銷進口產品的出口國(地區)、原產國(地區)的生產能力、出口能力,被調查產品的庫存情況;
(五)造成國內產業損害的其他因素。
對實質損害威脅的確定,應當依據事實,不得僅依據指控、推測或者極小的可能性。
在確定傾銷對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時,應當依據肯定性證據,不得將造成損害的非傾銷因素歸因於傾銷。
第九條傾銷進口產品來自兩個以上國家(地區),並且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可以就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造成的影響進行累積評估:
(一)來自每一國家(地區)的傾銷進口產品的傾銷幅度不小於2%,並且其進口量不屬於可忽略不計的;
(二)根據傾銷進口產品之間以及傾銷進口產品與國內同類產品之間的競爭條件,進行累積評估是適當的。
可忽略不計,是指來自一個國家(地區)的傾銷進口產品的數量占同類產品總進口量的比例低於3%;但是,低於3%的若幹國家(地區)的總進口量超過同類產品總進口量7%的除外。
第十條評估傾銷進口產品的影響,應當針對國內同類產品的生產進行單獨確定;不能針對國內同類產品的生產進行單獨確定的,應當審查包括國內同類產品在內的最窄產品組或者範圍的生產。
第十一條國內產業,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同類產品的全部生產者,或者其總產量占國內同類產品全部總產量的主要部分的生產者;但是,國內生產者與出口經營者或者進口經營者有關聯的,或者其本身為傾銷進口產品的進口經營者的,可以排除在國內產業之外。
zaiteshuqingxingxia,guoneiyigequyushichangzhongdeshengchanzhe,zaigaishichangzhongxiaoshouqiquanbuhuozhejihuquanbudetongleichanpin,bingqiegaishichangzhongtongleichanpindexuqiuzhuyaobushiyouguoneiqitadifangdeshengchanzhegonggeide,keyishiweiyigedanduchanye。
第十二條同類產品,是指與傾銷進口產品相同的產品;沒有相同產品的,以與傾銷進口產品的特性最相似的產品為同類產品。
第三章 反傾銷調查
第十三條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關組織(以下統稱申請人),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外經貿部提出反傾銷調查的書麵申請。
第十四條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名稱、地址及有關情況;
(二)對申請調查的進口產品的完整說明,包括產品名稱、所涉及的出口國(地區)或者原產國(地區)、已知的出口經營者或者生產者、產品在出口國(地區)或者原產國(地區)國內市場消費時的價格信息、出口價格信息等;
(三)對國內同類產品生產的數量和價值的說明;
(四)申請調查進口產品的數量和價格對國內產業的影響;
(五)申請人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申請書應當附具下列證據:
(一)申請調查的進口產品存在傾銷;
(二)對國內產業的損害;
(三)傾銷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第十六條外經貿部應當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及有關證據之日起60天內,對申請是否由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提出、申請書內容及所附具的證據等進行審查,經商國家經貿委後,決定立案調查或者不立案調查。
在決定立案調查前,應當通知有關出口國(地區)政府。
第十七條在表示支持申請或者反對申請的國內產業中,支持者的產量占支持者和反對者的總產量的50%以上的,應當認定申請是由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提出,可以啟動反傾銷調查;但是,表示支持申請的國內生產者的產量不足國內同類產品總產量的25%的,不得啟動反傾銷調查。
dishibatiaozaiteshuqingxingxia,waijingmaobumeiyoushoudaofanqingxiaotiaozhadeshumianshenqing,danyouchongfenzhengjurenweicunzaiqingxiaohesunhaiyijierzhezhijianyouyinguoguanxide,jingshangguojiajingmaoweihou,keyijuedingliantiaozha。
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以下統稱調查機關。
第十九條立案調查的決定,由外經貿部予以公告,並通知申請人、已知的出口經營者和進口經營者、出口國(地區)政府以及其他有利害關係的組織、個人(以下統稱利害關係方)。
立案調查的決定一經公告,外經貿部應當將申請書文本提供給已知的出口經營者和出口國(地區)政府。
第二十條調查機關可以采用問卷、抽樣、聽證會、現場核查等方式向利害關係方了解情況,進行調查。
調查機關應當為有關利害關係方提供陳述意見和論據的機會。
外經貿部認為必要時,可以派出工作人員赴有關國家(地區)進行調查;但是,有關國家(地區)提出異議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調查機關進行調查時,利害關係方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利害關係方不如實反映情況、tigongyouguanziliaode,huozhemeiyouzaihelishijianneitigongbiyaoxinxide,huozheyiqitafangshiyanzhongfangaitiaozhade,tiaozhajiguankeyigenjuyijinghuodedeshishihekehuodedezuijiaxinxizuochucaiding。
第二十二條利害關係方認為其提供的資料泄露後將產生嚴重不利影響的,可以向調查機關申請對該資料按保密資料處理。
調(tiao)查(zha)機(ji)關(guan)認(ren)為(wei)保(bao)密(mi)申(shen)請(qing)有(you)正(zheng)當(dang)理(li)由(you)的(de),應(ying)當(dang)對(dui)利(li)害(hai)關(guan)係(xi)方(fang)提(ti)供(gong)的(de)資(zi)料(liao)按(an)保(bao)密(mi)資(zi)料(liao)處(chu)理(li),同(tong)時(shi)要(yao)求(qiu)利(li)害(hai)關(guan)係(xi)方(fang)提(ti)供(gong)一(yi)份(fen)非(fei)保(bao)密(mi)的(de)該(gai)資(zi)料(liao)概(gai)要(yao)。
按保密資料處理的資料,未經提供資料的利害關係方同意,不得泄露。
第二十三條調查機關應當允許申請人和利害關係方查閱本案有關資料;但是,屬於按保密資料處理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根據調查結果,分別就傾銷、損害作出初裁決定,並就二者之間的因果關係是否成立作出初裁決定,由外經貿部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條初裁決定確定傾銷、損害以及二者之間的因果關係成立的,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應當對傾銷及傾銷幅度、損害及損害程度繼續進行調查,並根據調查結果分別作出終裁決定,由外經貿部予以公告。
在作出終裁決定前,應當由外經貿部將終裁決定所依據的基本事實通知所有已知的利害關係方。
第二十六條反傾銷調查,應當自立案調查決定公告之日起12個月內結束;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但延長期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傾銷調查應當終止,並由外經貿部予以公告: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存在傾銷、損害或者二者之間有因果關係的;
(三)傾銷幅度低於2%的;
(四)傾銷進口產品實際或者潛在的進口量或者損害屬於可忽略不計的;
(五)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共同認為不適宜繼續進行反傾銷調查的。
來自一個或者部分國家(地區)的被調查產品有前款第(二)、(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的,針對所涉產品的反傾銷調查應當終止。
第四章 反傾銷措施
第一節 臨時反傾銷措施
第二十八條初裁決定確定傾銷成立,並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采取下列臨時反傾銷措施:
(一)征收臨時反傾銷稅;
(二)要求提供現金保證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
臨時反傾銷稅稅額或者提供的現金保證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擔保的金額,應當不超過初裁決定確定的傾銷幅度。
第di二er十shi九jiu條tiao征zheng收shou臨lin時shi反fan傾qing銷xiao稅shui,由you外wai經jing貿mao部bu提ti出chu建jian議yi,國guo務wu院yuan關guan稅shui稅shui則ze委wei員yuan會hui根gen據ju外wai經jing貿mao部bu的de建jian議yi作zuo出chu決jue定ding,由you外wai經jing貿mao部bu予yu以yi公gong告gao。要yao求qiu提ti供gong現xian金jin保bao證zheng金jin、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由外經貿部作出決定並予以公告。海關自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條臨時反傾銷措施實施的期限,自臨時反傾銷措施決定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不超過4個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長至9個月。
自反傾銷立案調查決定公告之日起60天內,不得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
第二節 價格承諾
第三十一條傾銷進口產品的出口經營者在反傾銷調查期間,可以向外經貿部作出改變價格或者停止以傾銷價格出口的價格承諾。
外經貿部可以向出口經營者提出價格承諾的建議。
調查機關不得強迫出口經營者作出價格承諾。
第di三san十shi二er條tiao出chu口kou經jing營ying者zhe不bu作zuo出chu價jia格ge承cheng諾nuo或huo者zhe不bu接jie受shou價jia格ge承cheng諾nuo的de建jian議yi的de,不bu妨fang礙ai對dui反fan傾qing銷xiao案an件jian的de調tiao查zha和he確que定ding。出chu口kou經jing營ying者zhe繼ji續xu傾qing銷xiao進jin口kou產chan品pin的de,調tiao查zha機ji關guan有you權quan確que定ding損sun害hai威wei脅xie更geng有you可ke能neng出chu現xian。
第(di)三(san)十(shi)三(san)條(tiao)外(wai)經(jing)貿(mao)部(bu)認(ren)為(wei)出(chu)口(kou)經(jing)營(ying)者(zhe)作(zuo)出(chu)的(de)價(jia)格(ge)承(cheng)諾(nuo)能(neng)夠(gou)接(jie)受(shou)的(de),經(jing)商(shang)國(guo)家(jia)經(jing)貿(mao)委(wei)後(hou),可(ke)以(yi)決(jue)定(ding)中(zhong)止(zhi)或(huo)者(zhe)終(zhong)止(zhi)反(fan)傾(qing)銷(xiao)調(tiao)查(zha),不(bu)采(cai)取(qu)臨(lin)時(shi)反(fan)傾(qing)銷(xiao)措(cuo)施(shi)或(huo)者(zhe)征(zheng)收(shou)反(fan)傾(qing)銷(xiao)稅(shui)。中(zhong)止(zhi)或(huo)者(zhe)終(zhong)止(zhi)反(fan)傾(qing)銷(xiao)調(tiao)查(zha)的(de)決(jue)定(ding)由(you)外(wai)經(jing)貿(mao)部(bu)予(yu)以(yi)公(gong)告(gao)。
外經貿部不接受價格承諾的,應當向有關出口經營者說明理由。
調查機關對傾銷以及由傾銷造成的損害作出肯定的初裁決定前,不得尋求或者接受價格承諾。
第(di)三(san)十(shi)四(si)條(tiao)依(yi)照(zhao)本(ben)條(tiao)例(li)第(di)三(san)十(shi)三(san)條(tiao)第(di)一(yi)款(kuan)規(gui)定(ding)中(zhong)止(zhi)或(huo)者(zhe)終(zhong)止(zhi)反(fan)傾(qing)銷(xiao)調(tiao)查(zha)後(hou),應(ying)出(chu)口(kou)經(jing)營(ying)者(zhe)請(qing)求(qiu)或(huo)者(zhe)調(tiao)查(zha)機(ji)關(guan)認(ren)為(wei)有(you)必(bi)要(yao),調(tiao)查(zha)機(ji)關(guan)可(ke)以(yi)對(dui)傾(qing)銷(xiao)和(he)損(sun)害(hai)繼(ji)續(xu)進(jin)行(xing)調(tiao)查(zha)。
根據前款調查結果,作出傾銷或者損害的否定裁定的,價格承諾自動失效;作出傾銷或者損害的肯定裁定的,價格承諾繼續有效。
第三十五條外經貿部可以要求出口經營者定期提供履行其價格承諾的有關情況、資料,並予以核實。
第三十六條出口經營者違反其價格承諾的,外經貿部經商國家經貿委後,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可以立即決定恢複反傾銷調查;根據可獲得的最佳信息,可以決定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並可以對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前90天內進口的產品追溯征收反傾銷稅,但違反價格承諾前進口的產品除外。
第三節 反傾銷稅
第三十七條終裁決定確定傾銷成立,並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征收反傾銷稅。
disanshibatiaozhengshoufanqingxiaoshui,youwaijingmaobutichujianyi,guowuyuanguanshuishuizeweiyuanhuigenjuwaijingmaobudejianyizuochujueding,youwaijingmaobuyuyigonggao。haiguanzigonggaoguidingshishizhiriqizhixing。
第三十九條反傾銷稅適用於終裁決定公告之日後進口的產品,但屬於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條反傾銷稅的納稅人為傾銷進口產品的進口經營者。
disishiyitiaofanqingxiaoshuiyingdanggenjubutongchukoujingyingzhedeqingxiaofudu,fenbiequeding。duiweibaokuozaishenzhafanweineidechukoujingyingzhedeqingxiaojinkouchanpin,xuyaozhengshoufanqingxiaoshuide,yingdanganzhaohelidefangshiquedingduiqishiyongdefanqingxiaoshui。
第四十二條反傾銷稅稅額不超過終裁決定確定的傾銷幅度。
disishisantiaozhongcaijuedingquedingcunzaishizhisunhai,bingzaiciqianyijingcaiqulinshifanqingxiaocuoshide,fanqingxiaoshuikeyiduiyijingshishilinshifanqingxiaocuoshideqijianzhuisuzhengshou。
終(zhong)裁(cai)決(jue)定(ding)確(que)定(ding)存(cun)在(zai)實(shi)質(zhi)損(sun)害(hai)威(wei)脅(xie),在(zai)先(xian)前(qian)不(bu)采(cai)取(qu)臨(lin)時(shi)反(fan)傾(qing)銷(xiao)措(cuo)施(shi)將(jiang)會(hui)導(dao)致(zhi)後(hou)來(lai)作(zuo)出(chu)實(shi)質(zhi)損(sun)害(hai)裁(cai)定(ding)的(de)情(qing)況(kuang)下(xia)已(yi)經(jing)采(cai)取(qu)臨(lin)時(shi)反(fan)傾(qing)銷(xiao)措(cuo)施(shi)的(de),反(fan)傾(qing)銷(xiao)稅(shui)可(ke)以(yi)對(dui)已(yi)經(jing)實(shi)施(shi)臨(lin)時(shi)反(fan)傾(qing)銷(xiao)措(cuo)施(shi)的(de)期(qi)間(jian)追(zhui)溯(su)征(zheng)收(shou)。
終裁決定確定的反傾銷稅,高於已付或者應付的臨時反傾銷稅或者為擔保目的而估計的金額的,差額部分不予收取;低於已付或者應付的臨時反傾銷稅或者為擔保目的而估計的金額的,差額部分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予以退還或者重新計算稅額。
第四十四條下列兩種情形並存的,可以對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之日前90天內進口的產品追溯征收反傾銷稅,但立案調查前進口的產品除外:
(一)傾(qing)銷(xiao)進(jin)口(kou)產(chan)品(pin)有(you)對(dui)國(guo)內(nei)產(chan)業(ye)造(zao)成(cheng)損(sun)害(hai)的(de)傾(qing)銷(xiao)曆(li)史(shi),或(huo)者(zhe)該(gai)產(chan)品(pin)的(de)進(jin)口(kou)經(jing)營(ying)者(zhe)知(zhi)道(dao)或(huo)者(zhe)應(ying)當(dang)知(zhi)道(dao)出(chu)口(kou)經(jing)營(ying)者(zhe)實(shi)施(shi)傾(qing)銷(xiao)並(bing)且(qie)傾(qing)銷(xiao)對(dui)國(guo)內(nei)產(chan)業(ye)將(jiang)造(zao)成(cheng)損(sun)害(hai)的(de);
(二)傾銷進口產品在短期內大量進口,並且可能會嚴重破壞即將實施的反傾銷稅的補救效果的。
第四十五條終裁決定確定不征收反傾銷稅的,或者終裁決定未確定追溯征收反傾銷稅的,已征收的臨時反傾銷稅、已收取的現金保證金應當予以退還,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應當予以解除。
第四十六條傾銷進口產品的進口經營者有證據證明已經繳納的反傾銷稅稅額超過傾銷幅度的,可以向外經貿部提出退稅申請;外經貿部經審查、核實並提出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外經貿部的建議可以作出退稅決定,由海關執行。
disishiqitiaojinkouchanpinbeizhengshoufanqingxiaoshuihou,zaitiaozhaqijianweixiangzhonghuarenmingongheguochukougaichanpindexinchukoujingyingzhe,nengzhengmingqiyubeizhengshoufanqingxiaoshuidechukoujingyingzhewuguanliande,keyixiangwaijingmaobushenqingdanduquedingqiqingxiaofudu。waijingmaobuyingdangxunsujinxingshenzhabingzuochuzhongcaijueding。zaishenzhaqijian,keyicaiqubentiaolidiershibatiaodiyikuandi(二)項規定的措施,但不得對該產品征收反傾銷稅。
第五章 反傾銷稅和價格
承諾的期限與複審
第四十八條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和價格承諾的履行期限不超過5年;但是,經複審確定終止征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第四十九條反傾銷稅生效後,外經貿部經商國家經貿委,可以在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決定對繼續征收反傾銷稅的必要性進行複審;也ye可ke以yi在zai經jing過guo一yi段duan合he理li時shi間jian,應ying利li害hai關guan係xi方fang的de請qing求qiu並bing對dui利li害hai關guan係xi方fang提ti供gong的de相xiang應ying證zheng據ju進jin行xing審shen查zha後hou,決jue定ding對dui繼ji續xu征zheng收shou反fan傾qing銷xiao稅shui的de必bi要yao性xing進jin行xing複fu審shen。
價格承諾生效後,外經貿部可以在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決定對繼續履行價格承諾的必要性進行複審;也(ye)可(ke)以(yi)在(zai)經(jing)過(guo)一(yi)段(duan)合(he)理(li)時(shi)間(jian),應(ying)利(li)害(hai)關(guan)係(xi)方(fang)的(de)請(qing)求(qiu)並(bing)對(dui)利(li)害(hai)關(guan)係(xi)方(fang)提(ti)供(gong)的(de)相(xiang)應(ying)證(zheng)據(ju)進(jin)行(xing)審(shen)查(zha)後(hou),決(jue)定(ding)對(dui)繼(ji)續(xu)履(lv)行(xing)價(jia)格(ge)承(cheng)諾(nuo)的(de)必(bi)要(yao)性(xing)進(jin)行(xing)複(fu)審(shen)。
第五十條根據複審結果,由外經貿部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外經貿部的建議作出決定,由外經貿部予以公告;或者由外經貿部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商國家經貿委後,作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價格承諾的決定並予以公告。
第五十一條複審程序參照本條例關於反傾銷調查的有關規定執行。
複審期限自決定複審開始之日起,不超過12個月。
第五十二條在複審期間,複審程序不妨礙反傾銷措施的實施。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對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作出的終裁決定不服的,對依照本條例第四章作出的是否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稅、對dui新xin出chu口kou經jing營ying者zhe征zheng稅shui的de決jue定ding不bu服fu的de,或huo者zhe對dui依yi照zhao本ben條tiao例li第di五wu章zhang作zuo出chu的de複fu審shen決jue定ding不bu服fu的de,可ke以yi依yi法fa申shen請qing行xing政zheng複fu議yi,也ye可ke以yi依yi法fa向xiang人ren民min法fa院yuan提ti起qi訴su訟song。
第五十四條依照本條例作出的公告,應當載明重要的情況、事實、理由、依據、結果和結論等內容。
第五十五條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可以采取適當措施,防止規避反傾銷措施的行為。
第五十六條任何國家(地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出口產品采取歧視性反傾銷措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地區)采取相應的措施。
第五十七條外經貿部負責與反傾銷有關的對外磋商、通知和爭端解決事宜。
第五十八條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可以根據本條例製定有關具體實施辦法。
第五十九條本條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3月25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中關於反傾銷的規定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