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糧油購銷政策後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
來源: 類別:糧油政策 更新時間:2006-08-11 閱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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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
| 頒發機構: |
| 類別大類: 會計法規 |
| 類別細類: 獨立審計 |
通知 根據1990年7月24日國務院《關於加強糧食購銷工作的決定》和1991年1 月12日國務院《關於調整糧食購銷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現將有關財務處理問題 通知如下: 一、關於糧油購銷調財務包幹問題。為保持政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國務院決定,1 991至1992年度,中央對地方糧食包幹指標,按1990年度計劃略加調整,並取 消非農業銷售每年遞增1.5%、省間“議轉平”大米調撥的指令性計劃和銷區調入每公 斤大米增加3分補貼的規定。據此,中央核定地方糧食財務包幹總金額時,要在1990 年包幹計劃基礎上相應調減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糧油加價款和差價款包幹指標。 二、關於壓縮平價糧油銷售問題。各地應按國務院《關於調整糧食購銷政策有關問題 的通知》要求,積極壓縮平價糧油銷售,以減少國家平價糧油購銷平衡的差額和財政補貼 的負擔。壓銷結餘的財政補貼(加價款、議轉平差價款、糧食價差補貼、議轉平價外補貼 等)應全部用於解決糧食企業虧損和財政應補未補的掛帳,不得挪作他用,否則中央財政 將相應扣回加價款和議轉平差價款。 三、關於食油財務包幹問題。國務院決定,從1991年度起,平價食油銷售隻保城 鎮居民口油和軍供用油。據此,中央對地方已實行食油購銷調和加價款包幹辦法的地區, 從1991年度起,一律停止執行。 四、關於國家專項儲備糧油有關財務問題。國家專項儲備糧油必須是在完成1988 至1990年國家定購、議轉平、“中轉地進口”任務後,從農民手中收購的新糧(油), 1991年3月末的議價糧(油)庫存不得低於1990年3月末數。此項儲備糧的全部 貸款利息(食油為統購價貸款部分),由中央財政負擔,其他儲備費用由中央財政每年每 公斤補給8分錢。中央財政撥補的貸款利息和費用全部計入糧食企業盈虧,不準挪作他用。 五、關於建倉資金問題。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糧食購銷工作的決定》的規定,“八 五”期間每年建100億斤糧食倉庫及4億斤油罐,其中40%部分為國家儲備庫和周轉 庫,所需資金由中央和地方的基建投資中解決;60%的部分為簡易倉庫,所需資金由銀 行貸款解決,利息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各負擔一半。中央財政負擔的利息,由中央財政 按核定的貸款額、現行優惠利率及平均占用一年半計算,包幹給地方,待建庫任務完成後 進行清算。建倉資金貸款的還款來源包括由地方財政撥給的簡易建築費的60%、正常周 轉庫存超儲補貼的30%、集中的企業折舊基金、生產發展基金以及議價糧油經營利潤的 一部分等。具體有關問題按1991年4月19日商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 “八五”期間新建簡易糧食倉庫和油罐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執行。 六、關於改進糧食財務管理辦法問題。為貫徹糧食財務分級管理的原則,加強糧食主 管部門的宏觀調控手段,使財政補貼同糧油購銷存業務相銜接,省、地間的調撥經營費、 運費、簡易建築費,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與糧食部門共同管理,不要下放到地、 縣。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部門直屬公司的財務收支,由主管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共 同管理。按有關規定,凡應由地方承擔的糧食政策性補貼,必須納入財政預算,不得留有 缺口,造成新的掛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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