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食糖儲備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wei保bao護hu我wo區qu蔗zhe農nong和he製zhi糖tang企qi業ye的de利li益yi,解jie決jue食shi糖tang季ji產chan年nian銷xiao的de資zi金jin壓ya力li,實shi現xian食shi糖tang均jun衡heng銷xiao售shou,保bao持chi食shi糖tang市shi場chang穩wen定ding,促cu使shi糖tang價jia達da到dao合he理li價jia位wei,實shi現xian糖tang業ye有you序xu、健康、高效發展,根據國家和自治區對食糖市場的宏觀調控目標要求,開展儲備糖(含工業臨時儲備、地方儲備)工作。為規範這項工作,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儲備糖工作領導機構是自治區糖業生產榨季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聯席會議設立儲備糖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負責組織決策。根據工作小組的指令,廣西糖業協會(以下簡稱糖協)承擔具體運作工作。
第三條 儲備糖工作遵循“政府調控、企業儲備、銀行貸款、財政扶持、市場運作”的原則。
第四條 工作小組根據市場運行情況決定儲備糖數量。
第五條 儲備糖期限一般定為六個月,實際儲備時間可視市場價格波動適時調整,最長期限為一年。
第六條 設置儲備糖保管定點倉庫。
第七條 儲備糖的收儲、動銷和價格由糖協提出方案,報工作小組審定。
第八條 糖協的主要職責
(一)嚴格執行聯席會議、工作小組的各項決策,承擔具體儲備運作工作,提供優質服務。
(二)選擇實施儲備糖單位。以區內大型製糖企業或集團為主體,由自願參與收儲的企業提出申報,申報材料包括本企業的總資產、資產負債率、銀行信貸規模、生產能力、總產糖量、近兩年效益、承儲承諾書和倉庫所在地及庫存量等基本情況。從申請承儲企業中擇優選定若幹家作為承儲企業,報工作小組批準確定。
(三)選定儲備糖庫。根據承儲單位上報的儲備庫地點、庫容量和倉儲企業的倉儲條件、經營設施、管理水平和經營效益等情況擇優選定。
(四)根據工作小組的決定,分批下達儲備糖收儲計劃(包括時間、數量、價格、品種等)。
(五)genjugongzuoxiaozudejueding,zhixingchubeitangdexiaoshoufangan。genjushichangxingqingbianhua,jishixianggongzuoxiaozushenqingdongxiaochubeitangdebaogao,jingpizhunhou,anbilixiadajihuadaogechengchuqiye。
(六)協助企業向銀行申請儲備貸款,配合自治區財政廳、各金融機構等單位做好儲備貸款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七)組織儲備糖業務的檢查和監督工作。
第九條 承儲企業的責任與義務
(一)必須誠實守信,嚴格執行聯席會議、工作小組和糖協作出的各項決策、規定。
(二)必須向糖協提交承儲承諾書。
(三)應重點在交通集散便利的地方和運輸條件好的港口附近,選擇收儲定點倉庫。
(四)要確保儲備糖的儲存安全,未經工作小組批準不得擅自動銷儲備糖。
(五)保證調入儲備糖的質量達到一級白砂糖的國家標準。
(六)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承儲企業,工作小組撤銷其承儲單位資格,並建議金融部門停止其貸款業務。
第十條 儲備糖獨立設帳、獨立核算、獨立編製會計報表,如實反映資金財務情況。
第十一條 建立儲備糖月度彙報製度。承儲企業定期將每月儲備糖進、銷、存的數量和價格以及資金費用使用情況上報糖協、自治區財政廳和相關貸款銀行,保證帳物相符、帳表相符。
第十二條 儲(chu)備(bei)糖(tang)所(suo)需(xu)資(zi)金(jin)由(you)相(xiang)關(guan)金(jin)融(rong)機(ji)構(gou)提(ti)供(gong)貸(dai)款(kuan)。在(zai)遵(zun)守(shou)信(xin)貸(dai)原(yuan)則(ze)和(he)保(bao)障(zhang)資(zi)金(jin)安(an)全(quan)的(de)前(qian)提(ti)下(xia),金(jin)融(rong)機(ji)構(gou)對(dui)承(cheng)儲(chu)企(qi)業(ye)給(gei)予(yu)貸(dai)款(kuan),承(cheng)儲(chu)企(qi)業(ye)按(an)時(shi)還(hai)本(ben)付(fu)息(xi)。
第十三條 儲(chu)備(bei)糖(tang)銷(xiao)售(shou)完(wan)畢(bi)後(hou),承(cheng)儲(chu)企(qi)業(ye)需(xu)要(yao)政(zheng)府(fu)財(cai)政(zheng)貼(tie)息(xi)的(de),在(zai)一(yi)個(ge)月(yue)時(shi)間(jian)內(nei),必(bi)須(xu)把(ba)財(cai)務(wu)報(bao)表(biao)送(song)審(shen)計(ji)部(bu)門(men)審(shen)核(he),報(bao)工(gong)作(zuo)小(xiao)組(zu)審(shen)定(ding)。若(ruo)因(yin)儲(chu)備(bei)發(fa)生(sheng)虧(kui)損(sun),由(you)自(zi)治(zhi)區(qu)財(cai)政(zheng)廳(ting)根(gen)據(ju)審(shen)計(ji)結(jie)果(guo)核(he)實(shi)後(hou)給(gei)予(yu)貼(tie)息(xi)。
第十四條 財政貼息資金的審核程序。承儲企業申請財政貼息時,要如實編報儲備糖業務報告並填製《承儲企業儲備糖財政貼息申請表》,連同企業儲備的貸款利息憑證等有關票據資料,送糖協審核後,報自治區財政廳核發貼息資金。
第十五條 自治區經委、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和相關金融機構加強對承儲企業收儲業務的跟蹤檢查。重點檢查:
(一)入庫管理。對每批儲備糖入庫的數量、品質、等級、價格、包裝等進行檢查驗收,填出倉單,做好備案。
(二)在庫管理。月度對各儲備倉庫進行巡查,重點檢查儲備糖的保管、管理和養護,確保儲備糖的質量和安全。
(三)出庫管理。要對出庫食糖的品種、數量、價格進行核查,督促承儲企業及時結算和回籠資金。
第十六條 自治區經委、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等部門協調其他相關部門支持承儲企業開展儲備糖業務。
第十七條 鐵路、交通等部門優先安排和保障儲備糖運輸。
第十八條 建(jian)立(li)儲(chu)備(bei)糖(tang)信(xin)息(xi)通(tong)報(bao)發(fa)布(bu)製(zhi)度(du)。按(an)照(zhao)工(gong)作(zuo)小(xiao)組(zu)的(de)指(zhi)示(shi),糖(tang)協(xie)統(tong)一(yi)發(fa)布(bu)儲(chu)備(bei)糖(tang)工(gong)作(zuo)信(xin)息(xi),任(ren)何(he)單(dan)位(wei)和(he)個(ge)人(ren)未(wei)經(jing)工(gong)作(zuo)小(xiao)組(zu)同(tong)意(yi),不(bu)得(de)擅(shan)自(zi)在(zai)媒(mei)體(ti)發(fa)布(bu)相(xiang)關(guan)信(xin)息(xi)。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經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