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1993年7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農業生產經營體製
第三章 農業生產
第四章 農產品流通與加工
第五章 糧食安全
第六章 農業投入與支持保護
第七章 農業科技與農業教育
第八章 農業資源與農業環境保護
第九章 農民權益保護
第十章 農村經濟發展
第十一章 執法監督
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weilegongguhejiaqiangnongyezaiguominjingjizhongdejichudiwei,shenhuanongcungaige,fazhannongyeshengchanli,tuijinnongyexiandaihua,weihunongminhenongyeshengchanjingyingzuzhidehefaquanyi,zengjianongminshouru,tigaonongminkexuewenhuasuzhi,cujinnongyehenongcunjingjidechixu、穩定、健康發展,實現全麵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製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農業,是指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等產業,包括與其直接相關的產前、產中、產後服務。
本法所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第三條 國家把農業放在發展國民經濟的首位。
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基本目標是:建jian立li適shi應ying發fa展zhan社she會hui主zhu義yi市shi場chang經jing濟ji要yao求qiu的de農nong村cun經jing濟ji體ti製zhi,不bu斷duan解jie放fang和he發fa展zhan農nong村cun生sheng產chan力li,提ti高gao農nong業ye的de整zheng體ti素su質zhi和he效xiao益yi,確que保bao農nong產chan品pin供gong應ying和he質zhi量liang,滿man足zu國guo民min經jing濟ji發fa展zhan和he人ren口kou增zeng長chang、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農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進農村富餘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和城鎮轉移,縮小城鄉差別和區域差別,建設富裕、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新農村,逐步實現農業和農村現代化。
第四條 國家采取措施,保障農業更好地發揮在提供食物、工業原料和其他農產品,維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等多方麵的作用。
第五條 國家堅持和完善公有製為主體、多種所有製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製度,振興農村經濟。
國家長期穩定農村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製,發展社會化服務體係,壯大集體經濟實力,引導農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國家在農村堅持和完善以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
第六條 國家堅持科教興農和農業可持續發展的方針。
國家采取措施加強農業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調整、優化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發展農業科技、教育事業,保護農業生態環境,促進農業機械化和信息化,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
第七條 國家保護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增加農民收入,切實減輕農民負擔。
第八條 全社會應當高度重視農業,支持農業發展。
國家對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工作統一負責,組織各有關部門和全社會做好發展農業和為發展農業服務的各項工作。
國guo務wu院yuan農nong業ye行xing政zheng主zhu管guan部bu門men主zhu管guan全quan國guo農nong業ye和he農nong村cun經jing濟ji發fa展zhan工gong作zuo,國guo務wu院yuan林lin業ye行xing政zheng主zhu管guan部bu門men和he其qi他ta有you關guan部bu門men在zai各ge自zi的de職zhi責ze範fan圍wei內nei,負fu責ze有you關guan的de農nong業ye和he農nong村cun經jing濟ji發fa展zhan工gong作zuo。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種植業、畜牧業、漁(yu)業(ye)等(deng)農(nong)業(ye)和(he)農(nong)村(cun)經(jing)濟(ji)發(fa)展(zhan)工(gong)作(zuo),林(lin)業(ye)行(xing)政(zheng)主(zhu)管(guan)部(bu)門(men)負(fu)責(ze)本(ben)行(xing)政(zheng)區(qu)域(yu)內(nei)的(de)林(lin)業(ye)工(gong)作(zuo)。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地(di)方(fang)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其(qi)他(ta)有(you)關(guan)部(bu)門(men)在(zai)各(ge)自(zi)的(de)職(zhi)責(ze)範(fan)圍(wei)內(nei),負(fu)責(ze)本(ben)行(xing)政(zheng)區(qu)域(yu)內(nei)有(you)關(guan)的(de)為(wei)農(nong)業(ye)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服(fu)務(wu)的(de)工(gong)作(zuo)。
第二章 農業生產經營體製
第十條 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製度,依法保障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長期穩定,保護農民對承包土地的使用權。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方式、期限、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義務、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和流轉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依法管理集體資產,為其成員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組織合理開發、利用集體資源,壯大經濟實力。
第十一條 國家鼓勵農民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自願組成各類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堅持為成員服務的宗旨,按照加入自願、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餘返還的原則,依法在其章程規定的範圍內開展農業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
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可以有多種形式,依法成立、依法登記。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財產和經營自主權。
第十二條 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可以自願按照民主管理、按勞分配和按股分紅相結合的原則,以資金、技術、實物等入股,依法興辦各類企業。
第十三條 國家采取措施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產業化經營,鼓勵和支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發展生產、加工、銷售一體化經營。
國家引導和支持從事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服務的企業、科研單位和其他組織,通過與農民或者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訂立合同或者建立各類企業等形式,形成收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利益共同體,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帶動農業發展。
第十四條 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成立各種農產品行業協會,為成員提供生產、營銷、信息、技術、培訓等服務,發揮協調和自律作用,提出農產品貿易救濟措施的申請,維護成員和行業的利益。
第三章 農業生產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基本目標和農業資源區劃,製定農業發展規劃。
shengjiyishangrenminzhengfunongyexingzhengzhuguanbumengenjunongyefazhanguihua,caiqucuoshifahuiquyuyoushi,cujinxingchenghelidenongyeshengchanquyubuju,zhidaohexietiaonongyehenongcunjingjijiegoutiaozheng。
第十六條 國家引導和支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結合本地實際按照市場需求,調整和優化農業生產結構,協調發展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發展優質、高產、高效益的農業,提高農產品國際競爭力。
種植業以優化品種、提高質量、增加效益為中心,調整作物結構、品種結構和品質結構。
加強林業生態建設,實施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和防沙治沙工程,加強防護林體係建設,加速營造速生豐產林、工業原料林和薪炭林。
加強草原保護和建設,加快發展畜牧業,推廣圈養和舍飼,改良畜禽品種,積極發展飼料工業和畜禽產品加工業。
漁業生產應當保護和合理利用漁業資源,調整捕撈結構,積極發展水產養殖業、遠洋漁業和水產品加工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製定政策,安排資金,引導和支持農業結構調整。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農業綜合開發和農田水利、農業生態環境保護、鄉村道路、農村能源和電網、農產品倉儲和流通、漁港、草原圍欄、動植物原種良種基地等農業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農業生產條件,保護和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
第十八條 國家扶持動植物品種的選育、生產、更新和良種的推廣使用,鼓勵品種選育和生產、經營相結合,實施種子工程和畜禽良種工程。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立專項資金,用於扶持動植物良種的選育和推廣工作。
第十九條 gejirenminzhengfuhenongyeshengchanjingyingzuzhiyingdangjiaqiangnongtianshuilisheshijianshe,jianlijianquannongtianshuilisheshideguanlizhidu,jieyueyongshui,fazhanjieshuixingnongye,yangeyifakongzhifeinongyejianshezhanyongguangaishuiyuan,jinzhirenhezuzhihegerenfeifazhanyonghuozhehuisunnongtianshuilisheshi。
國家對缺水地區發展節水型農業給予重點扶持。
第二十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加強農業機械安全管理,提高農業機械化水平。
國家對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買先進農業機械給予扶持。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為農業服務的氣象事業的發展,提高對氣象災害的監測和預報水平。
第二十二條 國家采取措施提高農產品的質量,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標準體係和質量檢驗檢測監督體係,按照有關技術規範、操作規程和質量衛生安全標準,組織農產品的生產經營,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
第二十三條 國家支持依法建立健全優質農產品認證和標誌製度。
國家鼓勵和扶持發展優質農產品生產。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措施,發展優質農產品生產。
符fu合he國guo家jia規gui定ding標biao準zhun的de優you質zhi農nong產chan品pin可ke以yi依yi照zhao法fa律lv或huo者zhe行xing政zheng法fa規gui的de規gui定ding申shen請qing使shi用yong有you關guan的de標biao誌zhi。符fu合he規gui定ding產chan地di及ji生sheng產chan規gui範fan要yao求qiu的de農nong產chan品pin可ke以yi依yi照zhao有you關guan法fa律lv或huo者zhe行xing政zheng法fa規gui的de規gui定ding申shen請qing使shi用yong農nong產chan品pin地di理li標biao誌zhi。
第二十四條 國家實行動植物防疫、檢疫製度,健全動植物防疫、檢疫體係,加強對動物疫病和植物病、蟲、雜草、鼠害的監測、預警、防治,建立重大動物疫情和植物病蟲害的快速撲滅機製,建設動物無規定疫病區,實施植物保護工程。
第二十五條 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種子、農業機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農業生產資料的生產經營,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登記或者許可製度。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業生產資料的安全使用製度,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飼料添加劑等農業生產資料和其他禁止使用的產品。
農業生產資料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對其生產、銷售的產品的質量負責,禁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的產品冒充合格的產品;禁止生產和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農藥、獸藥、飼料添加劑、農業機械等農業生產資料。
第四章 農產品流通與加工
第二十六條 農nong產chan品pin的de購gou銷xiao實shi行xing市shi場chang調tiao節jie。國guo家jia對dui關guan係xi國guo計ji民min生sheng的de重zhong要yao農nong產chan品pin的de購gou銷xiao活huo動dong實shi行xing必bi要yao的de宏hong觀guan調tiao控kong,建jian立li中zhong央yang和he地di方fang分fen級ji儲chu備bei調tiao節jie製zhi度du,完wan善shan倉cang儲chu運yun輸shu體ti係xi,做zuo到dao保bao證zheng供gong應ying,穩wen定ding市shi場chang。
第二十七條 國家逐步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you)序(xu)的(de)農(nong)產(chan)品(pin)市(shi)場(chang)體(ti)係(xi),製(zhi)定(ding)農(nong)產(chan)品(pin)批(pi)發(fa)市(shi)場(chang)發(fa)展(zhan)規(gui)劃(hua)。對(dui)農(nong)村(cun)集(ji)體(ti)經(jing)濟(ji)組(zu)織(zhi)和(he)農(nong)民(min)專(zhuan)業(ye)合(he)作(zuo)經(jing)濟(ji)組(zu)織(zhi)建(jian)立(li)農(nong)產(chan)品(pin)批(pi)發(fa)市(shi)場(chang)和(he)農(nong)產(chan)品(pin)集(ji)貿(mao)市(shi)場(chang),國(guo)家(jia)給(gei)予(yu)扶(fu)持(chi)。
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工(gong)商(shang)行(xing)政(zheng)管(guan)理(li)部(bu)門(men)和(he)其(qi)他(ta)有(you)關(guan)部(bu)門(men)按(an)照(zhao)各(ge)自(zi)的(de)職(zhi)責(ze),依(yi)法(fa)管(guan)理(li)農(nong)產(chan)品(pin)批(pi)發(fa)市(shi)場(chang),規(gui)範(fan)交(jiao)易(yi)秩(zhi)序(xu),防(fang)止(zhi)地(di)方(fang)保(bao)護(hu)與(yu)不(bu)正(zheng)當(dang)競(jing)爭(zheng)。
第二十八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發展多種形式的農產品流通活動。支持農民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農產品收購、批發、貯藏、運輸、零ling售shou和he中zhong介jie活huo動dong。鼓gu勵li供gong銷xiao合he作zuo社she和he其qi他ta從cong事shi農nong產chan品pin購gou銷xiao的de農nong業ye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組zu織zhi提ti供gong市shi場chang信xin息xi,開kai拓tuo農nong產chan品pin流liu通tong渠qu道dao,為wei農nong產chan品pin銷xiao售shou服fu務wu。
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應ying當dang采cai取qu措cuo施shi,督du促cu有you關guan部bu門men保bao障zhang農nong產chan品pin運yun輸shu暢chang通tong,降jiang低di農nong產chan品pin流liu通tong成cheng本ben。有you關guan行xing政zheng管guan理li部bu門men應ying當dang簡jian化hua手shou續xu,方fang便bian鮮xian活huo農nong產chan品pin的de運yun輸shu,除chu法fa律lv、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扣押鮮活農產品的運輸工具。
第二十九條 國(guo)家(jia)支(zhi)持(chi)發(fa)展(zhan)農(nong)產(chan)品(pin)加(jia)工(gong)業(ye)和(he)食(shi)品(pin)工(gong)業(ye),增(zeng)加(jia)農(nong)產(chan)品(pin)的(de)附(fu)加(jia)值(zhi)。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應(ying)當(dang)製(zhi)定(ding)農(nong)產(chan)品(pin)加(jia)工(gong)業(ye)和(he)食(shi)品(pin)工(gong)業(ye)發(fa)展(zhan)規(gui)劃(hua),引(yin)導(dao)農(nong)產(chan)品(pin)加(jia)工(gong)企(qi)業(ye)形(xing)成(cheng)合(he)理(li)的(de)區(qu)域(yu)布(bu)局(ju)和(he)規(gui)模(mo)結(jie)構(gou),扶(fu)持(chi)農(nong)民(min)專(zhuan)業(ye)合(he)作(zuo)經(jing)濟(ji)組(zu)織(zhi)和(he)鄉(xiang)鎮(zhen)企(qi)業(ye)從(cong)事(shi)農(nong)產(chan)品(pin)加(jia)工(gong)和(he)綜(zong)合(he)開(kai)發(fa)利(li)用(yong)。
國家建立健全農產品加工製品質量標準,完善檢測手段,加強農產品加工過程中的質量安全管理和監督,保障食品安全。
第三十條 國家鼓勵發展農產品進出口貿易。
國家采取加強國際市場研究、提供信息和營銷服務等措施,促進農產品出口。
weiweihunongchanpinchanxiaozhixuhegongpingmaoyi,jianlinongchanpinjinkouyujingzhidu,dangmouxiejinkounongchanpinyijinghuozhekenengduiguoneixiangguannongchanpindeshengchanzaochengzhongdadebuliyingxiangshi,guojiakeyicaiqubiyaodecuoshi。
第五章 糧食安全
第三十一條 國家采取措施保護和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穩步提高糧食生產水平,保障糧食安全。
國家建立耕地保護製度,對基本農田依法實行特殊保護。
第三十二條 國家在政策、資金、技術等方麵對糧食主產區給予重點扶持,建設穩定的商品糧生產基地,改善糧食收貯及加工設施,提高糧食主產區的糧食生產、加工水平和經濟效益。
國家支持糧食主產區與主銷區建立穩定的購銷合作關係。
第三十三條 在糧食的市場價格過低時,國務院可以決定對部分糧食品種實行保護價製度。保護價應當根據有利於保護農民利益、穩定糧食生產的原則確定。
農民按保護價製度出售糧食,國家委托的收購單位不得拒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財政、金融等部門以及國家委托的收購單位及時籌足糧食收購資金,任何部門、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三十四條 guojiajianliliangshianquanyujingzhidu,caiqucuoshibaozhangliangshigonggei。guowuyuanyingdangzhidingliangshianquanbaozhangmubiaoyuliangshichubeishuliangzhibiao,binggenjuxuyaozuzhiyouguanzhuguanbumenjinxinggengdi、糧食庫存情況的核查。
國(guo)家(jia)對(dui)糧(liang)食(shi)實(shi)行(xing)中(zhong)央(yang)和(he)地(di)方(fang)分(fen)級(ji)儲(chu)備(bei)調(tiao)節(jie)製(zhi)度(du),建(jian)設(she)倉(cang)儲(chu)運(yun)輸(shu)體(ti)係(xi)。承(cheng)擔(dan)國(guo)家(jia)糧(liang)食(shi)儲(chu)備(bei)任(ren)務(wu)的(de)企(qi)業(ye)應(ying)當(dang)按(an)照(zhao)國(guo)家(jia)規(gui)定(ding)保(bao)證(zheng)儲(chu)備(bei)糧(liang)的(de)數(shu)量(liang)和(he)質(zhi)量(liang)。
第三十五條 國家建立糧食風險基金,用於支持糧食儲備、穩定糧食市場和保護農民利益。
第三十六條 國家提倡珍惜和節約糧食,並采取措施改善人民的食物營養結構。
第六章 農業投入與支持保護
第三十七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農業支持保護體係,采取財政投入、稅收優惠、金融支持等措施,從資金投入、科研與技術推廣、教育培訓、農業生產資料供應、市場信息、質量標準、檢驗檢疫、社會化服務以及災害救助等方麵扶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發展農業生產,提高農民的收入水平。
在不與我國締結或加入的有關國際條約相抵觸的情況下,國家對農民實施收入支持政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製定。
第三十八條 國家逐步提高農業投入的總體水平。中央和縣級以上地方財政每年對農業總投入的增長幅度應當高於其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
各級人民政府在財政預算內安排的各項用於農業的資金應當主要用於: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支持農業結構調整,促進農業產業化經營;保護糧食綜合生產能力,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健全動植物檢疫、防疫體係,加強動物疫病和植物病、蟲、雜草、鼠害防治;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標準和檢驗檢測監督體係、農產品市場及信息服務體係;支持農業科研教育、農業技術推廣和農民培訓;加強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建設;扶持貧困地區發展;保障農民收入水平等。
縣級以上各級財政用於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農田水利的農業基本建設投入應當統籌安排,協調增長。
國家為加快西部開發,增加對西部地區農業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的投入。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財政預算內安排的各項用於農業的資金應當及時足額撥付。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國家各項農業資金分配、使用過程的監督管理,保證資金安全,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用於農業的財政資金和信貸資金。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用於農業的財政和信貸等資金的審計監督。
第四十條 國家運用稅收、價格、信貸等手段,鼓勵和引導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增加農業生產經營性投入和小型農田水利等基本建設投入。
國家鼓勵和支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在自願的基礎上依法采取多種形式,籌集農業資金。
第四十一條 國家鼓勵社會資金投向農業,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捐資設立各種農業建設和農業科技、教育基金。
國家采取措施,促進農業擴大利用外資。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各類經濟組織開展農業信息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農業信息搜集、整理和發布製度,及時向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提供市場信息等服務。
第四十三條 國家鼓勵和扶持農用工業的發展。
國家采取稅收、信貸等手段鼓勵和扶持農業生產資料的生產和貿易,為農業生產穩定增長提供物質保障。
國家采取宏觀調控措施,使化肥、農藥、農用薄膜、農業機械和農用柴油等主要農業生產資料和農產品之間保持合理的比價。
第四十四條 國家鼓勵供銷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其他組織和個人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生產產前、產中、產後的社會化服務事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各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對農業社會化服務事業給予支持。
對跨地區從事農業社會化服務的,農業、工商管理、交通運輸、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給予支持。
第四十五條 國家建立健全農村金融體係,加強農村信用製度建設,加強農村金融監管。
有關金融機構應當采取措施增加信貸投入,改善農村金融服務,對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農業生產經營活動提供信貸支持。
農村信用合作社應當堅持為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宗旨,優先為當地農民的生產經營活動提供信貸服務。
國家通過貼息等措施,鼓勵金融機構向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農業生產經營活動提供貸款。
第四十六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農業保險製度。
國guo家jia逐zhu步bu建jian立li和he完wan善shan政zheng策ce性xing農nong業ye保bao險xian製zhi度du。鼓gu勵li和he扶fu持chi農nong民min和he農nong業ye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組zu織zhi建jian立li為wei農nong業ye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活huo動dong服fu務wu的de互hu助zhu合he作zuo保bao險xian組zu織zhi,鼓gu勵li商shang業ye性xing保bao險xian公gong司si開kai展zhan農nong業ye保bao險xian業ye務wu。
農業保險實行自願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製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參加農業保險。
第四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提高農業防禦自然災害的能力,做好防災、抗災和救災工作,幫助災民恢複生產,組織生產自救,開展社會互助互濟;對沒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災民給予救濟和扶持。
第七章 農業科技與農業教育
第四十八條 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應當製定農業科技、農業教育發展規劃,發展農業科技、教育事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步增加農業科技經費和農業教育經費。
國家鼓勵、吸引企業等社會力量增加農業科技投入,鼓勵農民、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等依法舉辦農業科技、教育事業。
第四十九條 國家保護植物新品種、農產品地理標誌等知識產權,鼓勵和引導農業科研、jiaoyudanweijiaqiangnongyekexuejishudejichuyanjiuheyingyongyanjiu,chuanbohepujinongyekexuejishuzhishi,jiasukejichengguozhuanhuayuchanyehua,cujinnongyekexuejishujinbu。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組織農業重大關鍵技術的科技攻關。國家采取措施促進國際農業科技、教育合作與交流,鼓勵引進國外先進技術。
第五十條 國(guo)家(jia)扶(fu)持(chi)農(nong)業(ye)技(ji)術(shu)推(tui)廣(guang)事(shi)業(ye),建(jian)立(li)政(zheng)府(fu)扶(fu)持(chi)和(he)市(shi)場(chang)引(yin)導(dao)相(xiang)結(jie)合(he),有(you)償(chang)與(yu)無(wu)償(chang)服(fu)務(wu)相(xiang)結(jie)合(he),國(guo)家(jia)農(nong)業(ye)技(ji)術(shu)推(tui)廣(guang)機(ji)構(gou)和(he)社(she)會(hui)力(li)量(liang)相(xiang)結(jie)合(he)的(de)農(nong)業(ye)技(ji)術(shu)推(tui)廣(guang)體(ti)係(xi),促(cu)使(shi)先(xian)進(jin)的(de)農(nong)業(ye)技(ji)術(shu)盡(jin)快(kuai)應(ying)用(yong)於(yu)農(nong)業(ye)生(sheng)產(chan)。
第五十一條 guojiashelidenongyejishutuiguangjigouyingdangyinongyejishushiyanshifanjidiweiyituo,chengdangonggongsuoxudeguanjianxingjishudetuiguangheshifangongzuo,weinongminhenongyeshengchanjingyingzuzhitigonggongyixingnongyejishufuwu。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農業生產發展需要,穩定和加強農業技術推廣隊伍,保障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工作經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按照國家規定保障和改善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專業科技人員的工作條件、工資待遇和生活條件,鼓勵他們為農業服務。
第五十二條 農業科研單位、有關學校、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以及科技人員,根據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需要,可以提供無償服務,也可以通過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技術入股等形式,提供有償服務,取得合法收益。農業科研單位、有關學校、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以及科技人員應當提高服務水平,保證服務質量。
對農業科研單位、有關學校、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舉辦的為農業服務的企業,國家在稅收、信貸等方麵給予優惠。
國家鼓勵農民、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供銷合作社、企業事業單位等參與農業技術推廣工作。
第五十三條 國家建立農業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製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教育、人事等有關部門製定農業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十四條 國guo家jia在zai農nong村cun依yi法fa實shi施shi義yi務wu教jiao育yu,並bing保bao障zhang義yi務wu教jiao育yu經jing費fei。國guo家jia在zai農nong村cun舉ju辦ban的de普pu通tong中zhong小xiao學xue校xiao教jiao職zhi工gong工gong資zi由you縣xian級ji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按an照zhao國guo家jia規gui定ding統tong一yi發fa放fang,校xiao舍she等deng教jiao學xue設she施shi的de建jian設she和he維wei護hu經jing費fei由you縣xian級ji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按an照zhao國guo家jia規gui定ding統tong一yi安an排pai。
第五十五條 國家發展農業職業教育。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職業資格證書製度的統一規定,開展農業行業的職業分類、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管理農業行業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五十六條 國家采取措施鼓勵農民采用先進的農業技術,支持農民舉辦各種科技組織,開展農業實用技術培訓、農民綠色證書培訓和其他就業培訓,提高農民的文化技術素質。
第八章 農業資源與農業環境保護
第五十七條 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必須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水、森林、草原、野生動植物等自然資源,合理開發和利用水能、沼氣、太陽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發展生態農業,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製定農業資源區劃或者農業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的區劃,建立農業資源監測製度。
第五十八條 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應當保養耕地,合理使用化肥、農藥、農用薄膜,增加使用有機肥料,采用先進技術,保護和提高地力,防止農用地的汙染、破壞和地力衰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支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加強耕地質量建設,並對耕地質量進行定期監測。
第五十九條 各ge級ji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應ying當dang采cai取qu措cuo施shi,加jia強qiang小xiao流liu域yu綜zong合he治zhi理li,預yu防fang和he治zhi理li水shui土tu流liu失shi。從cong事shi可ke能neng引yin起qi水shui土tu流liu失shi的de生sheng產chan建jian設she活huo動dong的de單dan位wei和he個ge人ren,必bi須xu采cai取qu預yu防fang措cuo施shi,並bing負fu責ze治zhi理li因yin生sheng產chan建jian設she活huo動dong造zao成cheng的de水shui土tu流liu失shi。
gejirenminzhengfuyingdangcaiqucuoshi,yufangtudishahua,zhilishahuatudi。guowuyuanheshahuatudisuozaidiqudexianjiyishangdifangrenminzhengfuyingdanganzhaofalvguidingzhidingfangshazhishaguihua,bingzuzhishishi。
第六十條 國guo家jia實shi行xing全quan民min義yi務wu植zhi樹shu製zhi度du。各ge級ji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應ying當dang采cai取qu措cuo施shi,組zu織zhi群qun眾zhong植zhi樹shu造zao林lin,保bao護hu林lin地di和he林lin木mu,預yu防fang森sen林lin火huo災zai,防fang治zhi森sen林lin病bing蟲chong害hai,製zhi止zhi濫lan伐fa、盜伐林木,提高森林覆蓋率。
國家在天然林保護區域實行禁伐或者限伐製度,加強造林護林。
第六十一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草原的保護、建設和管理,指導、組織農(牧)民和農(牧)業生產經營組織建設人工草場、飼草飼料基地和改良天然草原,實行以草定畜,控製載畜量,推行劃區輪牧、休牧和禁牧製度,保護草原植被,防止草原退化沙化和鹽漬化。
第六十二條 禁止毀林毀草開墾、燒山開墾以及開墾國家禁止開墾的陡坡地,已經開墾的應當逐步退耕還林、還草。
禁止圍湖造田以及圍墾國家禁止圍墾的濕地。已經圍墾的,應當逐步退耕還湖、還濕地。
對在國務院批準規劃範圍內實施退耕的農民,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予以補助。
第六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依法執行捕撈限額和禁漁、休漁製度,增殖漁業資源,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
國家引導、支持從事捕撈業的農(漁)民和農(漁)業生產經營組織從事水產養殖業或者其他職業,對根據當地人民政府統一規劃轉產轉業的農(漁)民,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予以補助。
第六十四條 國家建立與農業生產有關的生物物種資源保護製度,保護生物多樣性,對稀有、瀕危、珍貴生物資源及其原生地實行重點保護。從境外引進生物物種資源應當依法進行登記或者審批,並采取相應安全控製措施。
農業轉基因生物的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及其他應用,必須依照國家規定嚴格實行各項安全控製措施。
第六十五條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引導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采取生物措施或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獸藥,防治動植物病、蟲、雜草、鼠害。
農產品采收後的秸稈及其他剩餘物質應當綜合利用,妥善處理,防止造成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
從事畜禽等動物規模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糞便、廢水及其他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綜合利用,從事水產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合理投餌、施肥、使用藥物,防止造成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督促有關單位進行治理,防治廢水、廢氣和固體廢棄物對農業生態環境的汙染。排放廢水、廢氣和固體廢棄物造成農業生態環境汙染事故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調查處理;給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造成損失的,有關責任者應當依法賠償。
第九章 農民權益保護
第六十七條 任何機關或者單位向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收取行政、事業性費用必須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收費的項目、範圍和標準應當公布。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收費,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有權拒絕。
任何機關或者單位對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進行罰款處罰必須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罰款,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有權拒絕。
任何機關或者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進行攤派。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機關或者單位以任何方式要求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提供人力、財力、物力的,屬於攤派。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有權拒絕任何方式的攤派。
第六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所屬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集資。
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者未經國務院批準,任何機關或者單位不得在農村進行任何形式的達標、升級、驗收活動。
第六十九條 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納稅義務。稅務機關及代扣、代收稅款的單位應當依法征稅,不得違法攤派稅款及以其他違法方法征稅。
第七十條 農村義務教育除按國務院規定收取的費用外,不得向農民和學生收取其他費用。禁止任何機關或者單位通過農村中小學校向農民收費。
第七十一條 guojiayifazhengyongnongminjitisuoyoudetudi,yingdangbaohunongminhenongcunjitijingjizuzhidehefaquanyi,yifageiyunongminhenongcunjitijingjizuzhizhengdibuchang,renhedanweihegerenbudejieliu、挪用征地補償費用。
第七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在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調整、農(nong)業(ye)產(chan)業(ye)化(hua)經(jing)營(ying)和(he)土(tu)地(di)承(cheng)包(bao)經(jing)營(ying)權(quan)流(liu)轉(zhuan)等(deng)過(guo)程(cheng)中(zhong),不(bu)得(de)侵(qin)犯(fan)農(nong)民(min)的(de)土(tu)地(di)承(cheng)包(bao)經(jing)營(ying)權(quan),不(bu)得(de)幹(gan)涉(she)農(nong)民(min)自(zi)主(zhu)安(an)排(pai)的(de)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項(xiang)目(mu),不(bu)得(de)強(qiang)迫(po)農(nong)民(min)購(gou)買(mai)指(zhi)定(ding)的(de)生(sheng)產(chan)資(zi)料(liao)或(huo)者(zhe)按(an)指(zhi)定(ding)的(de)渠(qu)道(dao)銷(xiao)售(shou)農(nong)產(chan)品(pin)。
第七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為發展生產或者興辦公益事業,需要向其成員(村民)籌資籌勞的,應當經成員(村民)會議或者成員(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通過後,方可進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依照前款規定籌資籌勞的,不得超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上限控製標準,禁止強行以資代勞。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對涉及農民利益的重要事項,應當向農民公開,並定期公布財務賬目,接受農民的監督。
第七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向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提供生產、技術、信息、文化、保險等有償服務,必須堅持自願原則,不得強迫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接受服務。
第七十五條 農產品收購單位在收購農產品時,不得壓級壓價,不得在支付的價款中扣繳任何費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扣、代收稅款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農產品收購單位與農產品銷售者因農產品的質量等級發生爭議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農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檢驗。
第七十六條 農業生產資料使用者因生產資料質量問題遭受損失的,出售該生產資料的經營者應當予以賠償,賠償額包括購貨價款、有關費用和可得利益損失。
第七十七條 nongminhuozhenongyeshengchanjingyingzuzhiweiweihuzishendehefaquanyi,youxianggejirenminzhengfujiqiyouguanbumenfanyingqingkuanghetichuhefayaoqiudequanli,renminzhengfujiqiyouguanbumenduinongminhuozhenongyeshengchanjingyingzuzhitichudeheliyaoqiu,yingdanganzhaoguojiaguidingjishigeiyudafu。
第七十八條 違(wei)反(fan)法(fa)律(lv)規(gui)定(ding),侵(qin)犯(fan)農(nong)民(min)權(quan)益(yi)的(de),農(nong)民(min)或(huo)者(zhe)農(nong)業(ye)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組(zu)織(zhi)可(ke)以(yi)依(yi)法(fa)申(shen)請(qing)行(xing)政(zheng)複(fu)議(yi)或(huo)者(zhe)向(xiang)人(ren)民(min)法(fa)院(yuan)提(ti)起(qi)訴(su)訟(song),有(you)關(guan)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及(ji)其(qi)有(you)關(guan)部(bu)門(men)或(huo)者(zhe)人(ren)民(min)法(fa)院(yuan)應(ying)當(dang)依(yi)法(fa)受(shou)理(li)。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主管機關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為農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章 農村經濟發展
第七十九條 國家堅持城鄉協調發展的方針,扶持農村第二、第三產業發展,調整和優化農村經濟結構,增加農民收入,促進農村經濟全麵發展,逐步縮小城鄉差別。
第八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展鄉鎮企業,支持農業的發展,轉移富餘的農業勞動力。
國家完善鄉鎮企業發展的支持措施,引導鄉鎮企業優化結構,更新技術,提高素質。
第八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區位優勢和資源條件,按照合理布局、科學規劃、節約用地的原則,有重點地推進農村小城鎮建設。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注重運用市場機製,完善相應政策,吸引農民和社會資金投資小城鎮開發建設,發展第二、第三產業,引導鄉鎮企業相對集中發展。
第八十二條 國家采取措施引導農村富餘勞動力在城鄉、地(di)區(qu)間(jian)合(he)理(li)有(you)序(xu)流(liu)動(dong)。地(di)方(fang)各(ge)級(ji)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依(yi)法(fa)保(bao)護(hu)進(jin)入(ru)城(cheng)鎮(zhen)就(jiu)業(ye)的(de)農(nong)村(cun)勞(lao)動(dong)力(li)的(de)合(he)法(fa)權(quan)益(yi),不(bu)得(de)設(she)置(zhi)不(bu)合(he)理(li)限(xian)製(zhi),已(yi)經(jing)設(she)置(zhi)的(de)應(ying)當(dang)取(qu)消(xiao)。
第八十三條 國家逐步完善農村社會救濟製度,保障農村五保戶、貧困殘疾農民、貧困老年農民和其他喪失勞動能力的農民的基本生活。
第八十四條 國家鼓勵、支持農民鞏固和發展農村合作醫療和其他醫療保障形式,提高農民健康水平。
第八十五條 國guo家jia扶fu持chi貧pin困kun地di區qu改gai善shan經jing濟ji發fa展zhan條tiao件jian,幫bang助zhu進jin行xing經jing濟ji開kai發fa。省sheng級ji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根gen據ju國guo家jia關guan於yu扶fu持chi貧pin困kun地di區qu的de總zong體ti目mu標biao和he要yao求qiu,製zhi定ding扶fu貧pin開kai發fa規gui劃hua,並bing組zu織zhi實shi施shi。
gejirenminzhengfuyingdangjianchikaifashifupinfangzhen,zuzhipinkundiqudenongminhenongyeshengchanjingyingzuzhihelishiyongfupinzijin,yikaozishenlilianggaibianpinqiongluohoumianmao,yindaopinkundiqudenongmintiaozhengjingjijiegou、開發當地資源。扶貧開發應當堅持與資源保護、生態建設相結合,促進貧困地區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和全麵進步。
第八十六條 中央和省級財政應當把扶貧開發投入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並逐年增加,加大對貧困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和建設資金投入。
國家鼓勵和扶持金融機構、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投入資金支持貧困地區開發建設。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扶貧資金。審計機關應當加強扶貧資金的審計監督。
第十一章 執法監督
第八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逐步完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農業行政管理體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規劃、指導、管理、協調、監督、服務職責,依法行政,公正執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健全行政執法隊伍,實行綜合執法,提高執法效率和水平。
第八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履行執法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說明情況,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
(二)責令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反本法的行為,履行法定義務。
農(nong)業(ye)行(xing)政(zheng)執(zhi)法(fa)人(ren)員(yuan)在(zai)履(lv)行(xing)監(jian)督(du)檢(jian)查(zha)職(zhi)責(ze)時(shi),應(ying)當(dang)向(xiang)被(bei)檢(jian)查(zha)單(dan)位(wei)或(huo)者(zhe)個(ge)人(ren)出(chu)示(shi)行(xing)政(zheng)執(zhi)法(fa)證(zheng)件(jian),遵(zun)守(shou)執(zhi)法(fa)程(cheng)序(xu)。有(you)關(guan)單(dan)位(wei)或(huo)者(zhe)個(ge)人(ren)應(ying)當(dang)配(pei)合(he)農(nong)業(ye)行(xing)政(zheng)執(zhi)法(fa)人(ren)員(yuan)依(yi)法(fa)執(zhi)行(xing)職(zhi)務(wu),不(bu)得(de)拒(ju)絕(jue)和(he)阻(zu)礙(ai)。
第八十九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與農業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在機構、人員、財務上徹底分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和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侵害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等財產權或者其他合法權益的,應當停止侵害,恢複原狀;造成損失、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國(guo)家(jia)工(gong)作(zuo)人(ren)員(yuan)利(li)用(yong)職(zhi)務(wu)便(bian)利(li)或(huo)者(zhe)以(yi)其(qi)他(ta)名(ming)義(yi)侵(qin)害(hai)農(nong)民(min)和(he)農(nong)業(ye)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組(zu)織(zhi)的(de)合(he)法(fa)權(quan)益(yi)的(de),應(ying)當(dang)賠(pei)償(chang)損(sun)失(shi),並(bing)由(you)其(qi)所(suo)在(zai)單(dan)位(wei)或(huo)者(zhe)上(shang)級(ji)主(zhu)管(guan)機(ji)關(guan)給(gei)予(yu)行(xing)政(zheng)處(chu)分(fen)。
第九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七十一條規定的,依照相關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九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截留、挪用的資金,沒收非法所得,並由上級主管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截留、挪用糧食收購資金的;
(二)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截留、挪用用於農業的財政資金和信貸資金的;
(三)違反本法第八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截留、挪用扶貧資金的。
第九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向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違法收費、罰款、攤派的,上級主管機關應當予以製止,並予公告;已經收取錢款或者已經使用人力、物力的,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限期歸還已經收取的錢款或者折價償還已經使用的人力、物力,並由上級主管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四條 youxialiexingweizhiyide,youshangjizhuguanjiguanzelingtingzhiweifaxingwei,binggeiyuzhijiefuzedezhuguanrenyuanheqitazhijiezerenrenyuanxingzhengchufen,zelingtuihaiweifashouqudejizikuan、稅款或者費用:
(一)違反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非法在農村進行集資、達標、升級、驗收活動的;
(二)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以違法方法向農民征稅的;
(三)違反本法第七十條規定,通過農村中小學校向農民超額、超項目收費的。
第九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強迫農民以資代勞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退還違法收取的資金。
第九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強迫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接受有償服務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返還其違法收取的費用;情節嚴重的,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造成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參與和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九十八條 本法有關農民的規定,適用於國有農場、牧場、林場、漁場等企業事業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職工。
第九十九條 本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