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庫負責人私自出售糧食 獲利之後就是獲刑
來源: http://www.98fo.cn/ 類別:行業資訊 更新時間:2013-06-17 閱讀次
【本資訊由中國糧油儀器網提供】 近日,康縣法院以貪汙罪判處原康縣糧食購銷公司副經理兼王壩糧庫負責人苟某有期徒刑5年。
2008年,中央儲備糧隴南直屬庫委托康縣糧食購銷公司(係康縣糧食局管理的國有糧食控股企業)儲存保管國家第四批“托市糧”(即最低收購價的小麥)。康縣糧食購銷公司將該批托市糧小麥總計4968噸儲存在公司所屬的王壩糧庫,指派時任康縣糧食購銷公司副經理的苟某具體負責王壩糧庫管理工作。2012年3月31日,苟某夥同時任王壩糧庫保管員的李某,擅自將王壩糧庫儲存的40.485噸“托市糧”出庫裝車賣給隴南宏達麵粉加工有限公司,價款86637元,當日,由隴南宏達麵粉加工有限公司副經理李某給苟某出具了現金86637元的欠條一張。此後,隴南宏達麵粉加工有限公司先後三次向苟某提供的個人銀行賬戶內打款共計5.5萬元。之後,苟某分兩次將3萬元分給了李某,餘款留在了其個人賬戶上。2012年12月23日,隴南宏達麵粉加工有限公司向苟某銀行賬戶打入款項31637元,苟某實際共分得5.6萬元。
康縣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苟某、李(li)某(mou)私(si)自(zi)出(chu)售(shou)委(wei)托(tuo)保(bao)管(guan)的(de)國(guo)家(jia)糧(liang)食(shi),侵(qin)吞(tun)公(gong)款(kuan),其(qi)行(xing)為(wei)均(jun)已(yi)構(gou)成(cheng)貪(tan)汙(wu)罪(zui),應(ying)按(an)二(er)人(ren)在(zai)共(gong)同(tong)犯(fan)罪(zui)中(zhong)所(suo)起(qi)的(de)作(zuo)用(yong)分(fen)別(bie)予(yu)以(yi)懲(cheng)處(chu)。故(gu)法(fa)院(yuan)判(pan)處(chu)苟(gou)某(mou)有(you)期(qi)徒(tu)刑(xing)5年;判處李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2008年,中央儲備糧隴南直屬庫委托康縣糧食購銷公司(係康縣糧食局管理的國有糧食控股企業)儲存保管國家第四批“托市糧”(即最低收購價的小麥)。康縣糧食購銷公司將該批托市糧小麥總計4968噸儲存在公司所屬的王壩糧庫,指派時任康縣糧食購銷公司副經理的苟某具體負責王壩糧庫管理工作。2012年3月31日,苟某夥同時任王壩糧庫保管員的李某,擅自將王壩糧庫儲存的40.485噸“托市糧”出庫裝車賣給隴南宏達麵粉加工有限公司,價款86637元,當日,由隴南宏達麵粉加工有限公司副經理李某給苟某出具了現金86637元的欠條一張。此後,隴南宏達麵粉加工有限公司先後三次向苟某提供的個人銀行賬戶內打款共計5.5萬元。之後,苟某分兩次將3萬元分給了李某,餘款留在了其個人賬戶上。2012年12月23日,隴南宏達麵粉加工有限公司向苟某銀行賬戶打入款項31637元,苟某實際共分得5.6萬元。
康縣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苟某、李(li)某(mou)私(si)自(zi)出(chu)售(shou)委(wei)托(tuo)保(bao)管(guan)的(de)國(guo)家(jia)糧(liang)食(shi),侵(qin)吞(tun)公(gong)款(kuan),其(qi)行(xing)為(wei)均(jun)已(yi)構(gou)成(cheng)貪(tan)汙(wu)罪(zui),應(ying)按(an)二(er)人(ren)在(zai)共(gong)同(tong)犯(fan)罪(zui)中(zhong)所(suo)起(qi)的(de)作(zuo)用(yong)分(fen)別(bie)予(yu)以(yi)懲(cheng)處(chu)。故(gu)法(fa)院(yuan)判(pan)處(chu)苟(gou)某(mou)有(you)期(qi)徒(tu)刑(xing)5年;判處李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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