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流通環節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305號
《湖北省流通環節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07年6月18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羅清泉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湖北省流通環節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weilejiaqiangliutonghuanjieshipinzhilianganquandejianduguanli,tigaoshipinzhiliangshuiping,baohuxiaofeizhedeshentijiankangheshengminganquan,genjuyouguanguiding,jiehebenshengshiji,zhidingbenbanfa。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在流通環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食品經營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負總責,統一領導、協調本地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工(gong)商(shang)行(xing)政(zheng)管(guan)理(li)部(bu)門(men)負(fu)責(ze)流(liu)通(tong)環(huan)節(jie)的(de)食(shi)品(pin)質(zhi)量(liang)安(an)全(quan)監(jian)督(du)管(guan)理(li)工(gong)作(zuo)。流(liu)通(tong)環(huan)節(jie)的(de)食(shi)品(pin)衛(wei)生(sheng)安(an)全(quan)監(jian)督(du)管(guan)理(li)和(he)行(xing)業(ye)管(guan)理(li)工(gong)作(zuo)分(fen)別(bie)由(you)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衛(wei)生(sheng)、商務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衛生、商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食品衛生安全監督管理和商務行業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農業等部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相互間及時通報信息、移交案件。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舉報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並對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監督。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接受社會監督,公布監督舉報電話,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章 食品經營者的責任
第五條 食品經營者依法取得所需證照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並對其銷售的食品質量安全負責。
第六條 食品經營者經營食品時,應當查驗其食品與標識是否真實一致,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食品質量檢驗或檢疫、檢測合格證明;
(二)定型包裝食品有中文標明的食品名稱、製造者的名稱和地址、生產日期或分裝日期、保質期等內容。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事項,應當以適當的方式予以標明;
(三)實行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製度的食品,必須加貼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誌;
(四)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或自行分裝食品的,應當向消費者明示食品名稱、產地、生產企業、生產日期或分裝日期、保質期;
(五)國家和省對食品有其他特殊規定的,按其執行。
第七條 食品經營者不得經營具有偽造或冒用產地、廠名、廠址、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質量認證標誌等標識的食品,不得偽造、塗改食品的生產日期或分裝日期、保質期。
第八條 食品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yi)次(ci)充(chong)好(hao),不(bu)得(de)以(yi)不(bu)合(he)格(ge)食(shi)品(pin)冒(mao)充(chong)合(he)格(ge)食(shi)品(pin),不(bu)得(de)進(jin)行(xing)引(yin)人(ren)誤(wu)解(jie)的(de)虛(xu)假(jia)宣(xuan)傳(chuan),不(bu)得(de)銷(xiao)售(shou)超(chao)過(guo)保(bao)質(zhi)期(qi)或(huo)變(bian)質(zhi)的(de)食(shi)品(pin),不(bu)得(de)銷(xiao)售(shou)法(fa)律(lv)法(fa)規(gui)禁(jin)止(zhi)銷(xiao)售(shou)的(de)其(qi)他(ta)食(shi)品(pin)。
第九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食品進貨檢查驗收製度,對初次交易的食品生產者或供貨者,應當驗明其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並保存其複印件。驗明後每年複核不少於一次。
食品經營者對購進的食品應當按批次向食品生產者或供貨者索取食品質量檢驗或檢疫、檢測合格證明。
第十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食品進貨台賬製度,記錄供貨人、購進時間、食品名稱和數量及保質期等事項。
食品經營者從事批發業務的,應當建立並執行食品批發銷售台帳製度,記錄購貨人、購貨時間、食品名稱和數量及保質期等事項。
第十一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食品質量管理製度,根據食品保質期限,定期檢查待銷售食品、庫存食品的質量狀況,及時清理過期、變質食品。
第十二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食品質量承諾製度,保證其提供的食品符合相應的食品衛生、質量標準或要求。
第十三條 食(shi)品(pin)經(jing)營(ying)者(zhe)應(ying)當(dang)建(jian)立(li)並(bing)執(zhi)行(xing)不(bu)合(he)格(ge)食(shi)品(pin)退(tui)市(shi)製(zhi)度(du),對(dui)不(bu)合(he)格(ge)食(shi)品(pin)以(yi)及(ji)法(fa)律(lv)法(fa)規(gui)禁(jin)止(zhi)經(jing)營(ying)的(de)食(shi)品(pin),應(ying)當(dang)立(li)即(ji)停(ting)止(zhi)銷(xiao)售(shou),並(bing)采(cai)取(qu)銷(xiao)毀(hui)等(deng)措(cuo)施(shi)予(yu)以(yi)處(chu)理(li)。對(dui)已(yi)經(jing)售(shou)出(chu)的(de)嚴(yan)重(zhong)危(wei)害(hai)人(ren)身(shen)安(an)全(quan)的(de)食(shi)品(pin),在(zai)營(ying)業(ye)場(chang)所(suo)內(nei)公(gong)示(shi),並(bing)選(xuan)擇(ze)能(neng)夠(gou)覆(fu)蓋(gai)銷(xiao)售(shou)範(fan)圍(wei)的(de)新(xin)聞(wen)媒(mei)體(ti)予(yu)以(yi)公(gong)告(gao),通(tong)知(zhi)購(gou)貨(huo)人(ren)立(li)即(ji)停(ting)止(zhi)銷(xiao)售(shou)、食用,負責將該食品召回、銷毀。
第十四條 市場開辦者依法取得所需證照後,方可開辦市場。
為食品經營者提供經營場所的市場開辦者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配備與市場規模和食品經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檢驗設施設備及食品質量安全管理人員;
(二)核驗進場經營者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及其他經營證件。不得為無照經營者提供經營場地;
(三)與(yu)進(jin)場(chang)經(jing)營(ying)者(zhe)簽(qian)訂(ding)食(shi)品(pin)安(an)全(quan)協(xie)議(yi),明(ming)確(que)雙(shuang)方(fang)食(shi)品(pin)安(an)全(quan)責(ze)任(ren),明(ming)確(que)食(shi)品(pin)質(zhi)量(liang)自(zi)檢(jian)和(he)抽(chou)樣(yang)檢(jian)查(zha)措(cuo)施(shi)。雙(shuang)方(fang)就(jiu)其(qi)銷(xiao)售(shou)食(shi)品(pin)的(de)安(an)全(quan)向(xiang)消(xiao)費(fei)者(zhe)作(zuo)出(chu)承(cheng)諾(nuo);
(四)組織有關經營人員定期進行健康檢查並建檔;
(五)督促經營者銷售經過經營者自檢或市場開辦者抽查檢驗合格的食品;
(六)在市場顯著位置設立公示牌,定期公布食品自檢、抽查信息及經營戶的食品質量安全狀況記錄;
(七)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市場內所經營的食品進行質量安全檢查,配合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執行臨時食品安全控製措施。
市場開辦者發現食品經營者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對因本市場銷售的食品造成食品質量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擔有關責任。
第十五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認真處理消費者有關食品質量安全投訴,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商場、超市、食品批零市場應當確定專兼職人員,負責接待消費者谘詢和投訴,處理食品質量安全糾紛。
第十六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按時提供被檢查食品的相關票證、賬簿、合同、貨源、數量、存貨地點、存貨量、銷售量等有關資料。
第三章 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流通環節的食品質量安全實行以日常巡查和抽樣檢測相結合的監督管理製度。
第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流通環節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中,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當事人涉嫌從事違法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當事人調查了解與涉嫌違法活動有關的情況;
(三)查閱、複製當事人有關的合同、發票、購銷台賬、財務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對有證據表明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食品,依法采取暫停銷售、查封或扣押等措施;
(五)銷毀或監督銷毀禁止經營的食品;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工(gong)商(shang)行(xing)政(zheng)管(guan)理(li)部(bu)門(men)應(ying)當(dang)依(yi)法(fa)對(dui)轄(xia)區(qu)內(nei)的(de)食(shi)品(pin)經(jing)營(ying)者(zhe)和(he)交(jiao)易(yi)場(chang)所(suo)進(jin)行(xing)日(ri)常(chang)巡(xun)查(zha),檢(jian)查(zha)經(jing)營(ying)者(zhe)的(de)經(jing)營(ying)資(zi)格(ge)及(ji)其(qi)進(jin)貨(huo)檢(jian)查(zha)驗(yan)收(shou)等(deng)自(zi)律(lv)製(zhi)度(du)的(de)建(jian)立(li)和(he)執(zhi)行(xing)情(qing)況(kuang),檢(jian)查(zha)食(shi)品(pin)的(de)來(lai)源(yuan)、標識、質量等內容,及時發現和處理食品質量安全違法行為。
第二十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有計劃有組織地對本省行政區域內流通環節食品質量進行抽樣檢測。市、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經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檢測。
第二十一條 工gong商shang行xing政zheng管guan理li部bu門men對dui食shi品pin進jin行xing抽chou樣yang檢jian測ce,應ying當dang按an照zhao有you關guan法fa律lv法fa規gui規gui定ding和he食shi品pin質zhi量liang安an全quan標biao準zhun規gui定ding的de采cai樣yang規gui則ze進jin行xing取qu樣yang,並bing按an進jin貨huo價jia格ge向xiang食shi品pin經jing營ying者zhe支zhi付fu樣yang品pin費fei用yong。
被(bei)檢(jian)測(ce)人(ren)對(dui)檢(jian)測(ce)結(jie)果(guo)有(you)異(yi)議(yi)的(de),可(ke)自(zi)收(shou)到(dao)檢(jian)測(ce)結(jie)果(guo)之(zhi)日(ri)起(qi)十(shi)五(wu)日(ri)內(nei),向(xiang)組(zu)織(zhi)實(shi)施(shi)食(shi)品(pin)抽(chou)樣(yang)檢(jian)測(ce)的(de)工(gong)商(shang)行(xing)政(zheng)管(guan)理(li)部(bu)門(men)或(huo)其(qi)上(shang)級(ji)工(gong)商(shang)行(xing)政(zheng)管(guan)理(li)部(bu)門(men)申(shen)請(qing)複(fu)檢(jian)。法(fa)律(lv)法(fa)規(gui)另(ling)有(you)規(gui)定(ding)的(de),從(cong)其(qi)規(gui)定(ding)。
第二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經檢測確定為不合格的食品,應當責令食品經營者停止銷售、及時整改。
對經檢測確定為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食品經營者立即停止銷售、及時召回,並依照國家相關規定通過適當方式公布該食品的名稱、批次、當事人及檢測結果。根據需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止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銷售同一生產廠家的同品種、規格、批次的食品,但在運輸、儲存、銷售等環節所造成食品質量安全問題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采用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快速檢測方法進行裸裝、散裝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檢測。
被抽查人對抽檢結果有異議的,可自收到抽檢結果時起4小時內申請複檢。複檢不得采用快速檢測方法。因快速檢測結果錯誤給被抽查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流通環節食品質量安全預警、快kuai速su反fan應ying和he應ying急ji處chu置zhi機ji製zhi。轄xia區qu內nei發fa生sheng導dao致zhi人ren身shen傷shang害hai或huo嚴yan重zhong危wei及ji公gong共gong利li益yi和he社she會hui穩wen定ding的de食shi品pin質zhi量liang安an全quan事shi故gu時shi,應ying當dang按an應ying急ji預yu案an的de規gui定ding立li即ji報bao告gao當dang地di政zheng府fu和he上shang級ji主zhu管guan部bu門men,並bing采cai取qu措cuo施shi控kong製zhi涉she嫌xian食shi品pin的de流liu通tong;對應由其他部門處理的食品安全事故,應將涉嫌食品和相關材料及時移交其他部門處理。
第二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國家相關規定,與同級宣傳、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共同建立食品質量安全信息披露製度,及時在新聞媒體、食品經營場所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gongshangxingzhengguanlibumendegongzuorenyuanzailiutonghuanjieshipinzhilianganquanjianduguanlizhong,youxialiexingweizhiyide,youbenjihuoshangjigongshangxingzhengguanlibumenzelinggaizheng,tongbaopiping;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包庇、放縱食品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的;
(二)向違法食品經營者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三)未依法履行本辦法所賦予的監督管理職責,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並處3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罰;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銷售不合格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查處。經營者主動停止銷售的可從輕或減輕處罰。
第三十二條 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被查出銷售不合格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銷售、對不合格食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並可處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查處。經營者主動停止銷售的可從輕或減輕處罰。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列違法行為,如涉及第三條第三款所列其他相關部門管理職權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所列違法行為,如涉及多個行政執法部門管理職權的,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流通環節,是指食品生產環節結束後、消費環節開始前的采購、儲存、運輸、陳列、供應、銷售,不含食品經營者的生產行為。
第三十六條 為防止濫用自由裁量權行為,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本辦法第四章設定的行政處罰,作出具體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的監督管理、生豬屠宰管理、食品生產許可和質量認證,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