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料粉碎機安全技術要求
來源: 類別:實用技術 更新時間:2007-08-21 閱讀次
【本資訊由中國糧油儀器網提供】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飼料粉碎機的安全設計、製造、使用等方麵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各種錘片式、齒爪式飼料粉碎機(以下簡稱“粉碎機”)。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huoxiudingbanjunbushiyongyubenbiaozhun,raner,guligenjubenbiaozhundachengxieyidegefangyanjiushifoukeshiyongzhexiewenjiandezuixinbanben。fanshibuzhuriqideyinyongwenjian,qizuixinbanbenshiyongyubenbiaozhun。
GB2893 安全色
JB/T6270―1992 齒爪式粉碎機 技術條件
SB/T10117 錘片式粉碎機
3 安全設計要求
3.1 粉碎機的設計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
3.2 各零部件的聯接方式應牢固可靠,保證不因振動等情況而產生鬆動。
3.3 防護裝置
3.3.1外露的轉動部件必須有防護裝置,防護裝置的網孔應保證人體任何部位不會接觸轉動部件。
3.3.2防護裝置應有足夠的剛度,保證人體觸及時不產生變形或位移。
3.4 喂料口
3.4.1人工喂料的青、粗飼料(青草、水浮蓮等水生植物類及麥秸、玉米秸、山芋藤等秸稈類、藤類)粉碎機的喂料鬥長度不得小於500mm;喂料鬥平台高度應為700mm-1100mm。
3.4.2人工喂料的穀物類(麥類、大豆、玉米、地瓜幹、碎豆餅等)粉碎機應安裝可控製物料流量的顆粒料鬥。
3.4.3係統自動喂料的粉碎機必須配有防止磁性金屬異物進入粉碎室的保護裝置。
3.4.4人工喂料的粉碎機的喂料口處應有“粉碎機工作時嚴禁將手伸入”的警示標誌。
3.5 粉碎機應裝有在打開粉碎室門或粉碎室門未關閉到位時,保證電動機不能啟動的
聯鎖裝置(單獨使用的功率小於 18 5kW的小型粉碎機不作規定,但製造單位應在使用說明書中提出明確的警示)。
3.6 粉碎機應有過載保護裝置、接地標誌。單獨使用的出廠時不配電氣控製箱的小型
粉碎機,製造單位應在使用說明書中加以說明。
3.7 粉碎機的外殼及外露零部件在設計時應避免帶易傷人的銳角、利棱。
3.8 粉碎機應在醒目位置標明主軸的轉向。
3.9 電氣控製箱及電動機應有可靠的接地措施。出廠時不配電動機的小型粉碎機,製
造單位應在使用說明書中提出明確的警示說明。
4 製造及驗收要求
4.1 粉碎機的轉子應按 SB/T10117錘片式粉碎機標準中的要求做平衡校驗。
4.2 錘片式粉碎機徑向相對的兩組錘片總質量差不得超過5g,齒爪式粉碎機扁齒的同
組重量差應符合 JB/T6270―1992中 3 4 2的要求。
4.3 所有轉動部件應轉動靈活,無卡滯和碰擦現象。轉子上的錘片,在自重作用下,
應能自如地繞銷軸轉動。
4.4 防護罩、操縱機構的手柄應塗有醒目的並區別於粉碎機本色的漆。危險處應按 GB
2893中的規定標示。
4.5 粉碎機工作區域的粉塵濃度不得超過10mg/m3。
4.6 產品標牌中至少應標明以下內容:
―――產品名稱;
―――標準號;
―――產品型號;
―――製造單位的名稱;
―――配套功率;
―――主軸轉速;
―――製造日期。
5 使用說明書
5.1
粉碎機製造單位應提供能夠正確指導用戶安裝、使用、維護等內容的使用說明。使使用說明書應明確規定粉碎機的用途,包括保證安全和正確安裝、使用及維護的所有說
明。應要求使用者按其說明合理地使用粉碎機,同時對不按使用說明書中要求而采用其他不正確方式使用粉碎機的潛在危險提出警告。
5.2 粉碎機的使用說明書應包括:
a)粉碎機的自身信息,例如:
―――對粉碎機及其防護裝置和聯鎖裝置的詳細描述;
―――粉碎機的使用範圍;
―――主要技術參數。
b)粉碎機的使用信息:
―――安裝條件(參見6.3);
―――粉碎機與動力源的連接說明(參見6.2);
―――人工喂料的安全的說明(參見3.4.4);
―――對設定與調整的說明(參見6.4);
―――啟動及運行過程中的操作程序、方法、注意事項及容易出現的錯誤操作和防範措施(參見6.5、6.6);
―――禁用的信息。
c)維修信息:出現故障時的處理程序、簡單故障分析與排除方法。
d)製造單位的詳細地址、聯係電話、傳真等。
6 使用要求
6.1 使用前,操作者應認真閱讀使用說明書,了解粉碎機的結構,熟悉其性能和操作
方法。
6.2 必須根據粉碎機的標牌規定選配動力,不準隨意提高主軸轉速。
6.3 粉碎機的工作場地應寬敞、通風、留有足夠的退避空間,備有可靠的滅火設備。
6.4 開機前應按使用說明書的規定進行調整和保養,同時檢查緊固件是否擰緊。在保
證人機安全的情況下,方可啟動開機,空運轉2min-3min後方能進料,進料前吸風係統必須處於正常工作狀態。
6.5 工作時如發生異常聲響應立即停機檢查,嚴禁在粉碎機仍在運轉時排除故障。
6.6 工作完畢後須空運轉1min! 2min,待機器內部的物料全部排出後,方能停機。
本標準規定了飼料粉碎機的安全設計、製造、使用等方麵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各種錘片式、齒爪式飼料粉碎機(以下簡稱“粉碎機”)。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huoxiudingbanjunbushiyongyubenbiaozhun,raner,guligenjubenbiaozhundachengxieyidegefangyanjiushifoukeshiyongzhexiewenjiandezuixinbanben。fanshibuzhuriqideyinyongwenjian,qizuixinbanbenshiyongyubenbiaozhun。
GB2893 安全色
JB/T6270―1992 齒爪式粉碎機 技術條件
SB/T10117 錘片式粉碎機
3 安全設計要求
3.1 粉碎機的設計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
3.2 各零部件的聯接方式應牢固可靠,保證不因振動等情況而產生鬆動。
3.3 防護裝置
3.3.1外露的轉動部件必須有防護裝置,防護裝置的網孔應保證人體任何部位不會接觸轉動部件。
3.3.2防護裝置應有足夠的剛度,保證人體觸及時不產生變形或位移。
3.4 喂料口
3.4.1人工喂料的青、粗飼料(青草、水浮蓮等水生植物類及麥秸、玉米秸、山芋藤等秸稈類、藤類)粉碎機的喂料鬥長度不得小於500mm;喂料鬥平台高度應為700mm-1100mm。
3.4.2人工喂料的穀物類(麥類、大豆、玉米、地瓜幹、碎豆餅等)粉碎機應安裝可控製物料流量的顆粒料鬥。
3.4.3係統自動喂料的粉碎機必須配有防止磁性金屬異物進入粉碎室的保護裝置。
3.4.4人工喂料的粉碎機的喂料口處應有“粉碎機工作時嚴禁將手伸入”的警示標誌。
3.5 粉碎機應裝有在打開粉碎室門或粉碎室門未關閉到位時,保證電動機不能啟動的
聯鎖裝置(單獨使用的功率小於 18 5kW的小型粉碎機不作規定,但製造單位應在使用說明書中提出明確的警示)。
3.6 粉碎機應有過載保護裝置、接地標誌。單獨使用的出廠時不配電氣控製箱的小型
粉碎機,製造單位應在使用說明書中加以說明。
3.7 粉碎機的外殼及外露零部件在設計時應避免帶易傷人的銳角、利棱。
3.8 粉碎機應在醒目位置標明主軸的轉向。
3.9 電氣控製箱及電動機應有可靠的接地措施。出廠時不配電動機的小型粉碎機,製
造單位應在使用說明書中提出明確的警示說明。
4 製造及驗收要求
4.1 粉碎機的轉子應按 SB/T10117錘片式粉碎機標準中的要求做平衡校驗。
4.2 錘片式粉碎機徑向相對的兩組錘片總質量差不得超過5g,齒爪式粉碎機扁齒的同
組重量差應符合 JB/T6270―1992中 3 4 2的要求。
4.3 所有轉動部件應轉動靈活,無卡滯和碰擦現象。轉子上的錘片,在自重作用下,
應能自如地繞銷軸轉動。
4.4 防護罩、操縱機構的手柄應塗有醒目的並區別於粉碎機本色的漆。危險處應按 GB
2893中的規定標示。
4.5 粉碎機工作區域的粉塵濃度不得超過10mg/m3。
4.6 產品標牌中至少應標明以下內容:
―――產品名稱;
―――標準號;
―――產品型號;
―――製造單位的名稱;
―――配套功率;
―――主軸轉速;
―――製造日期。
5 使用說明書
5.1
粉碎機製造單位應提供能夠正確指導用戶安裝、使用、維護等內容的使用說明。使使用說明書應明確規定粉碎機的用途,包括保證安全和正確安裝、使用及維護的所有說
明。應要求使用者按其說明合理地使用粉碎機,同時對不按使用說明書中要求而采用其他不正確方式使用粉碎機的潛在危險提出警告。
5.2 粉碎機的使用說明書應包括:
a)粉碎機的自身信息,例如:
―――對粉碎機及其防護裝置和聯鎖裝置的詳細描述;
―――粉碎機的使用範圍;
―――主要技術參數。
b)粉碎機的使用信息:
―――安裝條件(參見6.3);
―――粉碎機與動力源的連接說明(參見6.2);
―――人工喂料的安全的說明(參見3.4.4);
―――對設定與調整的說明(參見6.4);
―――啟動及運行過程中的操作程序、方法、注意事項及容易出現的錯誤操作和防範措施(參見6.5、6.6);
―――禁用的信息。
c)維修信息:出現故障時的處理程序、簡單故障分析與排除方法。
d)製造單位的詳細地址、聯係電話、傳真等。
6 使用要求
6.1 使用前,操作者應認真閱讀使用說明書,了解粉碎機的結構,熟悉其性能和操作
方法。
6.2 必須根據粉碎機的標牌規定選配動力,不準隨意提高主軸轉速。
6.3 粉碎機的工作場地應寬敞、通風、留有足夠的退避空間,備有可靠的滅火設備。
6.4 開機前應按使用說明書的規定進行調整和保養,同時檢查緊固件是否擰緊。在保
證人機安全的情況下,方可啟動開機,空運轉2min-3min後方能進料,進料前吸風係統必須處於正常工作狀態。
6.5 工作時如發生異常聲響應立即停機檢查,嚴禁在粉碎機仍在運轉時排除故障。
6.6 工作完畢後須空運轉1min! 2min,待機器內部的物料全部排出後,方能停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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